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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文件證明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8年領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共辦理文件證明114,524件,駐外館處辦理285,523件,國內外共計400,047件。

貳、建立民眾查詢管道

鑒於申辦文件證明有其法定辦理程序,為便利民眾查詢,領務局資訊網站提供文件證明申請須知、文件證明問題解答以及相關申請表格下載供民眾參考運用。

參、爭取各國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

為簡化文件證明程序,領務局積極爭取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目前獲授權在我國辦理文件證明之駐華代表機構國家計有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以色列、約旦、俄羅斯、蒙古、斐濟、南非、美國、加拿大、法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西班牙、德國、瑞士、匈牙利、波蘭、義大利、奧地利、芬蘭、玻利維亞、阿根廷、巴西、秘魯、墨西哥等38國。

肆、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

民國971215起領務局實施以電腦列印驗證文字內容於彩色防偽驗證貼紙上之方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民國9871起,續擴大至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同步實施,達成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初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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