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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文件證明業務

壹、統計資料:

近年來國人赴國外求學、經商、移民及異國通婚情形日漸普遍,國內文件持往國外使用或國外文件至國內使用者甚多。民國96年領務局及各分支辦事處共辦理文件證明121,656件,駐外館處共計辦理254,791件。

貳、建立民眾查詢管道:

鑒於申辦文件證明有其法定辦理程序,為便利民眾查詢,領務局資訊網站提供文件證明申請須知、文件證明問題解答,各式申請表格下載,以及常用文件譯文範例等資訊,以供民眾參考。

參、爭取各國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

為簡化文件證明程序,領務局積極爭取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文件證明授權。除原有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以色列、約旦、俄羅斯、蒙古、斐濟、南非、美國、加拿大、法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西班牙、德國、瑞士、匈牙利、波蘭、義大利、奧地利、玻利維亞、阿根廷、巴西、秘魯、墨西哥等國外,民國966月芬蘭駐華機構亦正式獲授權辦理文件證明。目前總計獲授權在我國辦理文件證明之駐華代表機構國家計有38國。

肆、駐外館處文書公證專用貼紙改版:

為符合實際辦理之業務名稱,民國963月「駐外館處文書公證專用」貼紙更名為「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貼紙,並更新版面以台灣為主題圖像,另更新防偽功能,以提高防偽度,提昇本部文件證明業務公信力。

伍、研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為使本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有明確法源依據,以符合依法行政之精神並保障國人權利,領務局自95年起成立委員會,研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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