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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簽證業務

壹、統計資料:

民國96年領務局(含各分支機構)共核發簽證28,742件;駐外各館處核發372,557件,共計401,299件。

貳、定期檢討外籍旅客來臺免簽證及落地簽證適用國家:

一、我國開放實施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待遇,主要考量因素為:

(一)是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及互惠原則。

(二)順應國內民意及觀光業者之要求,盼能藉此提振觀光事業,並刺激經濟成長,故最初選擇歐、美、日等經濟富裕,具觀光潛力且較無非法移民風險之先進國家作為適用對象。

(三)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之趨勢,以便利國際商務人士來華洽商。

(四)考量國家安全(例如:外人在台逾期停留及犯罪情形)、各該國對我簽證待遇改善情形、該國護照之防偽程度、雙邊貿易量及與我實質關係(包括我駐處地位與功能)及其觀光客潛力等綜合因素。

二、外交部適時檢討免簽證及落地簽證措施,近年來實施之成效如下:

(一)基於雙邊關係及平等互惠考量,自民國94121起取消予汶萊免簽證待遇。目前我國給予澳大利亞等31個國家國民免簽証待遇。

(二)自民國94121起放寬日本護照免簽證來華之護照效期至3個月以上。

(三)自民國9541起給予斯洛伐克國民來華落地簽證待遇。目前共給予匈牙利、波蘭、及斯洛伐克等3國國民落地簽證待遇。

 

參、爭取各國改善對我國人簽證待遇:

一、新加坡等29 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泰國等27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落地簽證待遇。

二、歐盟、美、日等地區予我國人簽證待遇之改善:

(一)歐盟申根公約國(含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及葡萄牙等國)核發我國人3個月至1年效期不等之多次入境簽證。瑞士及列支敦士登等對持有申根多次入境簽證之國人可免簽證入境。

(二)美國依雙方協定,核發國人5年效期多次入境簽證。

(三)日本核發國人5年效期多次入境簽證,並於民國939 1日起簡化我中小學師生赴日簽證手續,並免收簽證費。另自民國94926起實施我國人赴日免簽證措施,每次可停留90天。

(四)哥斯大黎加自民國96615起給予我國人之免簽證停留期限自30天提升為90天。

(五)澳大利亞自民國9671起給予我國人赴澳電子旅遊簽證免簽證費。

(六)越南政府自民國9691起提供在國外居住並取得外國護照之越南人及其配偶、子女免簽證優惠措施,故在臺越裔我國籍人士及其眷屬赴越將較以往便利。

(七)聖露西亞自民國969月起給予國人免簽證入境短期停留之待遇,我則免收聖國人士來華簽證費。

(八)加勒比海英屬地自民國969月起給予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30天之待遇。

三、持續努力洽促各國改善國人簽證之積極作為:

(一)歐盟部分:持續發動相關駐外館處積極進洽駐在國政府於歐盟中提議,並支持歐盟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

(二)雙邊部分:透過不同管道及政府與民間途徑(如國際會議、雙邊諮商及直接進洽外國政府),持續爭取外國政府提升予我國人之簽證待遇,業獲日本、哥斯大黎加及澳大利亞等國同意提供國人免簽證或免收簽證費等優待。

 

肆、簡化及放寬外人來華簽證之措施:

一、為配合推動2008年觀光客倍增計畫,簡化印度、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五國社會菁英階層來華簽證手續。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療服務國際化」,外籍人士得以短期就醫事由申請來臺就醫。

三、簡化國人邀請越籍(柬籍)親屬來臺探親所需提供之文件。

四、對於資格優良、曾經來臺、無不良紀錄之西藏僧侶,核發較長停留期限之簽證。

五、對於來臺從事商展活動或大型採購案特定國家之國際商務人士,由經濟部或經建會等主管機關推薦,優先考量給予落地簽證。

六、為便利埃及等5國商務人士申請簽證,如經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推薦,可同意辦理落地簽證,或轉請駐外館處給予必要之協助。

 

伍、積極配合發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商務旅行卡(ABTC),便利我國商務人士赴國外推展業務:

一、為實施參與「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計畫,領務局於民國913月完成作業要點並經報奉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1起正式受理APEC商務旅行卡之申請,從528核發第1批旅行卡,至民國9612月底,共計核發1,210張予我國籍商務人士。

二、為提昇ABTC計畫之效果,並增加我商務人士國際競爭力,領務局於民國95320日修正發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增加ABTC推薦單位並擴大適用對象。

三、採購製發ABTC相關設備案於民國961226點交並驗收完畢。預定於民國97年度起自行製發該卡,可望縮短製卡時間並提高製卡效率。

 

陸、建構「簽證審核預警制度」:

依各國移民及安全風險程度,實施適當之簽證境外風險管理,以杜絕外籍人士來臺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進而保障國境之安全:

一、根據國內有關機關所提供之各國人民在台逾期停留資料所建立之資料庫基礎,輔之以重新設計之簽證國家風險分類表,再以定期檢視數據資料之方式,隨時針對特定國家調整其分類標準,據以採行不同之簽證審查方式,以充分發揮並強化簽證應有之功能;目前該制度已頒行於我所有駐外館處,實施狀況良好。

二、第4,5類國家在臺逾期停留人數,民國936月與民國9612月之比較:柬埔寨分別為361人及148人,減少59%。尼泊爾分別為253人及126人,減少50.19%。斯里蘭卡分別為32人及14人,減少56.25%

 

柒、實施外籍配偶結婚面談「單一窗口、包裹處理」,加強簽證審核機制:

一、現行跨國婚姻之審查係採行逐案面談之審查機制,並加強境內外聯繫查察,已有效在境外過濾假結婚及遏阻人口販運。目前已擴大對奈及利亞等特定國家人士與國人結婚案件實施面談。

二、外交部將持續改進外籍配偶結婚面談作業,客觀合理審查跨國婚姻案件,賡續加強教育訓練,提高面談之技巧及品質,以確保民眾應有之權益。

 

捌、加強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

民國9410月起配合內政部「外籍配偶輔導基金」,於各有關外館聘用專任外籍配偶輔導員,對通過結婚面談之外籍配偶實施入國前輔導工作,提供團體講習及個別諮詢,向外籍配偶說明我國國情、文化風俗、移民法令及相關權利義務資訊。此外亦配發各外館協助輔導工作之法規、書籍及影片等有關資料,以及安排輔導員來華實地參訪,期能協助外籍配偶入境後儘速融入我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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