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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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外交年鑑 首頁全文檢索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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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序言
年鑑編輯委員會序言
凡例
目錄
首長照片
第一章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
第二章 外交施政概況
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四章 領事事務
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六章 外交大事日誌
附錄
 
首頁/第三章 中外關係/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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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國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民國94年間,我政府分別與韓國、澳洲、德國、蒙古、聖多美普林西比、聖文森、義大利、新加坡、塞內加爾、越南、菲律賓、斐濟、馬拉威、紐西蘭、海地、英國、美國、約旦、查德、柬埔寨、俄羅斯、阿布達比、法國、帛琉、宏都拉斯、吉里巴斯、甘比亞、瓜地馬拉、布吉納法索、史瓦濟蘭、加拿大、比利時、日本、巴拉圭、丹麥等35個國家暨「政府間半導體會議」、「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3個國際組織簽訂各類協定共計94件,範圍涵括觀光合作、醫療合作、環境保護、標準、郵政、農林漁牧、證券資訊、稅務、志工、教育文化、技術合作、氣象、航空、職業訓練、防制洗錢、經貿等項目,顯示我國對外關係持續獲得實質進展。94年間重要條約協定列舉如下:(一)我與塞內加爾、馬拉威、吉里巴斯、甘比亞、瓜地馬拉、巴拉圭等6國簽署志工派遣協定,積極推展我從事海外志工之回饋國際社會行動。(二)我與帛琉簽署防制洗錢協定,以配合國際防制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三)我與日本依照巴塞爾公約簽署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該約歷經10餘年談判終於達成簽署,為我國第1個依照國際公約所簽署之雙邊協定。(四)我與丹麥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為我國第16個生效的全面性租稅協定,對於促進臺丹雙邊投資、貿易及稅務資訊交換頗具助益。(五)我國已簽署加入「政府間半導體會議」提出之「多晶片積體電路免稅協定」,為我資訊產業發展爭取有利空間。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為辦理推動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外交部於94年5月2日呈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第6屆會期審議,嗣因立法院多數委員基於政治考量,無法同意將兩人權公約交付委員會審查。
二、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單位之請求,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民國94年共計690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或在外國調查證據;受理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訴訟文書案件。民國94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約計13,200件;外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135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民國94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1,789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80件。另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28件。
肆、編印「中外條約輯編」第十五編
彙編「中外條約輯編」第十五編,內容涵蓋民國92至93年間我國與外國簽署之各項條約、協定。該輯編於民國94年12月間付梓。
伍、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
外交部訂有「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主要內容為中央各部(會)對外締約應行注意事項,由於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因此條約之締結涉及行政、立法二院職權之行使和互動,為使憲法規定所稱條約案之範圍明確,外交部乃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於民國94年12月1日呈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12月21日第2971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可以獲得立法委員的支持,使「條約締結法」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陸、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為此,外交部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以處理訴願事件。外交部訴願會主任委員由條約法律司司長兼任,現有委員(含主任委員)15人,其中10位委員係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另外5位委員由外交部司處長兼任。外交部訴願會所處理之訴願案件大多係人民因不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提起之訴願。近年來外交部訴願會受理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1件。另外交部訴願會函轉旅外國人因不服駐外館處不予換發護照、扣留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處分而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案件,平均每年為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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