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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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外交年鑑 首頁全文檢索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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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序言
年鑑編輯委員會序言
凡例
目錄
首長照片
第一章 首長外交活動照片
第二章 外交施政概況
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四章 領事事務
第五章 外交行政
第六章 外交大事日誌
附錄
 
首頁/第三章 中外關係/第二節 參加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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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參加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

在全球化潮流下,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成為國際間共同處理各項議題的理念,特別是透過國際組織來體現。國際組織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IGO)以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INGO),兩者已為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柱。國際組織之發展型態與國際現勢息息相關,由於國際間貿易急遽成長、科技及資訊發達以及資金及人口快速流動,使得各國間依存度增加,而在經貿、金融、環保、人權等方面共同面臨之諸多問題,均有賴國際之多邊機制進行協商解決。尤自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國際社會在深刻體認全球性恐怖主義威脅情況下,未來透過國際多邊活動機制以加強各國在打擊犯罪、反毒及反恐怖活動等方面之合作將漸成趨勢。我政府亦密切注意有關發展,以擴大我國際參與之廣度及深度。
綜合前述國際情勢之演變,我國在對外多邊關係方面發展空間甚大。除尋求與更多國家建立外交及實質關係外,並積極投入區域合作及國際事務,扮演「參與者」、「合作者」及「貢獻者」之角色。我國外交工作三大軸心分為與邦交國關係、與無邦交國關係、參與國際組織。透過後者則可增進前二者之成效。雖因我國在國際社會之處境特殊,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客觀環境與其他國家所面臨者不同,所採取策略及方式亦異於一般國家;我係以積極與務實之態度推動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IGO)及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而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關及其他國際組織,無論從民意需求、國家利益及國際情勢考量,都有其必要性,並可宣揚我外交政策之理念,增進各國對我之認識,進而爭取支持。另我國透過實質參與相關區域性開發銀行及國際經貿組織等,以融入全球金融貿易體系並與全世界分享台灣發展經驗。
在我已加入及參與之各國際組織方面,我更願加強關係,進而爭取更多國際參與。此外,外交部亦積極協助其他政府機關、民間社團及有關人士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NGO)之會議與國際交流活動,特別是國際人道救援工作、外交替代役及和平志工團,目的是希望發揮整體力量,透過政府、民間及非政府組織之共同合作,積極擴大參與國際事務,以善盡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與義務,並推動兩岸由零和遊戲轉變為雙贏之局面。
壹、推動參與聯合國
我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後,經過廿餘年之努力經營,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成就斐然,國人對於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及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期盼日殷,政府爰自1993年起正式推動參與聯合國。歷年來均透過友邦提案,呼籲聯合國大會審視在台灣之中華民國所面臨之特殊國際環境,使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工作及活動之基本權利獲得充分尊重。
為強調在台灣之2,300萬人民有權參與聯合國,2004年我友邦之提案文件係以「在台灣的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為標題,強調台灣2,300萬人民參與國際活動之基本權利以及「主權在民」之觀念,呼籲聯合國停止對我人民進行「政治隔離」,並要求聯合國大會決議確認我2,300萬人民在聯合國體系之代表權,並採取適當措施以執行該項決議。另為呼應 陳總統在2004年5月連任就職演說所揭示「兩岸協商建立一個動態的和平穩定互動架構」之構想,友邦提案文件特別強調,台灣若能參與聯合國,在兩岸關係上無疑將是一項有利雙方建立信心之措施,並有助於亞太地區維持和平、繁榮及穩定。
我國在亞太、非洲及中南美洲之邦交國,包括馬紹爾群島、帛琉、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布吉納法索、查德、甘比亞、馬拉威、塞內加爾、史瓦濟蘭、貝里斯、格瑞那達、尼加拉瓜、聖克里斯多福及聖文森等15友邦於美東時間8月10日下午向聯合國秘書處提出上揭提案,要求將之列入聯大本年第59屆常會臨時議程之補充項目。繼馬紹爾群島等15友邦提案後,巴拉圭駐聯合國常任代表亦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表達支持上述提案之立場,該函亦獲聯合國以正式文件分發。
59屆聯大總務委員會於美東時間9月15日舉行,審議聯大常會之議程項目,我案係本年總務委員會發言國家最多、討論時間最長、辯論最熱烈之議題,顯見國際社會對我案之關注。本年我案共計115國發言,其中21國發言支持,中共等94國表示反對。主要大國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及本年歐盟輪值主席國荷蘭均未發言。發言反對之主要國家中,英國另表示肯定台灣之民主發展,並反對台海雙方使用武力,希望降低台海緊張,建立互信;法國雖仍維持上年論點,亦強調台海雙方和平對話之重要性;德國本年首度發言,表示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同時鼓勵台海雙方和平對話;義大利重提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表示尊重中國主權及領土完整等,惟亦建議台海雙方進行建設性之對話。
聯大總辯論於9月21日至24日及27日至30日共進行8天,計有21友邦元首或外長等於聯大總辯論為我案公開執言,其中直接發言支持我案者計有哥斯大黎加、布吉納法索、巴拉圭、尼加拉瓜、瓜地馬拉、薩爾瓦多、馬紹爾群島、塞內加爾、史瓦濟蘭、宏都拉斯、帛琉、聖多美普林西比、聖文森、吐瓦魯、聖克里斯多福、吉里巴斯、索羅門群島、查德、貝里斯等19友邦;海地、多明尼加等2友邦則分別以強調會籍普遍化原則及關切台海局勢等方式間接助我。教廷獲聯大決議本年首次得以觀察員身分於總辯論中發言,其演說雖未提及我聯合國案,但曾強調教廷與聯合國之共同最高目標即為「和平」與「一體接納所有國家」之道德諍言,間接予我聲援。
推動參與聯合國案為一長期任務,外交部會以務實、靈活、彈性之態度,隨時審視國際環境與兩岸關係等之變化,相應檢討調整推動策略,同時全力作好長期洽助紮根工作,以冀逐漸擴大友我基礎,爭取突破契機。
貳、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WHO)係聯合國專門機關,原由我國與巴西聯合倡議,於1948年正式成立,為全球推動改善世界醫療技術、增進衛生保健工作最重要之政府間國際組織。我雖為該組織之創始會員國,惟我退出聯合國後,亦於1972年被迫退出該組織。我政府基於人道精神,並為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提升我醫療衛生品質,爰於1997年以「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WHA,為WHO之最高權力機關)」為訴求,積極推動參與WHO,並透過友邦於每年5月之世界衛生大會提案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以維護台灣2,300萬人民之衛生健康權利,並利臺灣協助改善世界貧窮地區之衛生條件。2002年元月,我友邦更首度在WHO執行委員會為我提案。
本年我延續上年推案策略,於4月下旬洽請馬紹爾群島等13友邦分別致函WHO李鍾郁幹事長為我提案,另瓜地馬拉及哥斯大黎加兩友邦亦曾致函李幹事長表示支持友我提案。
我案於WHA開議首日(5月17日)總務委員會議中獲得熱烈討論,會中共有48國發言,16國支持我案,其中除15國係我友邦外,美國亦首次在總務委員會議中發言助我,惟因中國除本身外,亦全力動員31國發言反對我案,巴基斯坦籍之會議主席爰以該案尚無共識,裁示不建議將我案列入議程。討論我案時間計1小時20分鐘之久。
同(17)日下午3時在全會審查總務委員會報告時,我友邦甘比亞首先發言助我,中共亦全面動員其友邦發言反對,雙方總共動員42國家進行辯論,激烈之程度在WHA前所未見,總共進行3個小時。辯論後,我案歷經1個小時之唱名表決,結果為25票贊成將我案列入議程,2票棄權,133票反對將我案列入議程。25個投贊成票之國家中,除23國為我友邦外,亦包括美國及日本。此一投票結果雖未能將我案列入本屆WHA之討論議程,但已使我案之推動向前邁出一大步,為我案未來之洽助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在大會主席宣布唱名表決結果後,愛爾蘭(代表歐盟)、東加、日本、加拿大、薩摩亞、烏茲別克及尼加拉瓜等7國曾發表投票後解釋性聲明。其中,尼加拉瓜代表重申支持我案,愛爾蘭、日本及加拿大代表則作友我發言。
我案經8年之不懈努力,雖因中國之阻撓而未能成功,然已普獲國際社會道義及專業之支持,在國際社會逐漸獲得正面迴響。本年美、日兩國首度公開投票支持我案,係一項極具正面意義之進展,對眾多無邦交國家當具啟示作用。此外,若干無邦交國家以棄權或缺席方式支持我案,亦值肯定。
推動參與WHO案具全民高度共識,獲得不分朝野、跨越黨派之高度支持,也是我政府一貫努力之目標。未來,外交部將在既有基礎上,與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保持密切合作,並結合社會整體力量,全力推動本案,以期早日達成參與WHO之目標。
參、參與聯合國以外之功能性國際組織
除推動參與聯合國之工作外,我亦積極運用政、經及科技實力,以靈活務實之作法,鞏固與我已加入之各國際組織之關係,維護我會籍地位與權益。對於我尚未加入之國際組織,亦積極爭取加入或與之加強實質聯繫,爭取參與其活動之機會。
2004年我在「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亞洲開發銀行」(ADB)、「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亞太經濟合作」(APEC)、「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洲科技合作協會」(ASCA)、「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中美洲銀行」(CABEI)、「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國際衛星補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ASPAC)、「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ICAC)、「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原國際畜疫會)、「東南亞中央銀行組織」(SEACEN)、「亞洲稅務管理暨研究組織」(SGATAR)、「世界關務組織」(WCO)下屬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及「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26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擁有會籍。
我另以觀察員等身分參與下列16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下屬機構:「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國際度量衡大會」(CGPM)、「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糧食援助委員會」(FAC)、「中美洲議長論壇」(FORPEL)、「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國際政府資訊科技理事處(ICA)、「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開發銀行」(IDB)、「國際穀物理事會」(IGC)、「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諮商機制」(Kimberley Proces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競爭委員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中美洲議會」(PARLACEN)、及「中美洲統合體」(SICA)。茲將我參與上述若干國際組織之重要進展略述於後:
一、亞太經濟合作(APEC)
  我自1991年11月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加入「亞太經濟合作」(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以來,即積極參加其各項相關會議及活動,以增進我與其他會員體之交流,並努力爭取在台主辦APEC相關會議及活動,以擴大我在APEC之影響力。2004年我出席之APEC會議及活動多達180次以上,包括4次資深官員會議、第2屆APEC區域貿易安全會議、9次專業部長會議(科技、教育、貿易、能源、礦業、運輸、財政、中小企業及觀光部長)、第16屆部長級年會及第12次經濟領袖會議,以及各工作小組或次級論壇之相關會議與活動,另並在台舉辦17項APEC會議及活動,亦普獲其他會員體踴躍派員參與。
  此外,2004年APEC部長級年會所發表之聯合聲明中,曾對我辦理「APEC數位機會中心」(APEC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ADOC)計畫取得之進展表示歡迎,我李領袖代表遠哲於出席領袖會議期間,曾建議APEC應運用此一合作機制,就傳染性疾病進行相關疫苗之研究與生產,以促進人類健康、安全及APEC之經濟發展。我所提此項衛生倡議並獲列入2004年之領袖宣言中。
  爭取擔任APEC各項重要職務,以發揮我實質影響力,亦為我方努力的重點。過去我曾擔任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貿易推廣工作小組」與「海洋資源保育工作小組」之主導成員(Lead Shepherd)、「貿易暨投資委員會」服務業小組及「貿易暨投資委員會」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之召集人(Convener)、「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教育分組之國際協調人(International Coordinator),對該等小組之貢獻頗受其他會員體之肯定。目前我擔任「工業科技工作小組」分組B(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s)之主席(Chair)、「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人力資源發展指導分組之召集人、合作開發指導分組之副召集人及「能源工作小組」能源效率與節約專家分組之主席等職務,此外,我即將於2005年5月接任「漁業工作小組」之主導成員。另我方派有1名同仁在新加坡APEC秘書處擔任計畫主任(Program Director)。
二、亞洲開發銀行(ADB)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銀)成立於1966年,址設菲律賓馬尼拉。我為亞銀創始會員之一,中共自1983年起即企圖加入,亞銀迫於其壓力,乃於1985年11月與中共簽署備忘錄,同意中共以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名義加入,並自中共入會之日起,改稱我為 Taipei, China。我以該名稱具地方性涵意,除向亞銀當局提出嚴正抗議外,並以拒絕出席其1986年及1987年兩屆年會,表達我之不滿。1988年政府經與亞銀當局多次磋商,終在獲其明確保證我為亞銀正式會員之地位及權益絕不因會籍名稱變更而有所影響之情形下,以「抗議中」之方式組團出席亞銀第21屆年會。1989年亞銀第22屆年會在北京舉行,政府在獲得亞銀與主辦單位保證以平等地位對待我與其他與會代表團之情形下,再度組團參加年會。1990年迄今我續組團參加亞銀年會,並持續向亞銀爭取改善我在該行之名稱。亞銀第37屆理事會年會於2004年5月15日在韓國濟州島舉行,我係由央行彭總裁淮南代表與會。另自亞銀成立迄2004年底,我廠商共獲得超過5.97億美元之商機;此外,亞銀亦來台舉辦合作融資座談會及商機說明會,邀請我銀行及廠商參與,提供我銀行與外國金融機構合作往來之機會,並協助我廠商開拓亞洲市場。
三、美洲開發銀行(IDB)
  美洲開發銀行(IDB)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於美國華府,旨在提供貸款及技術協助予美洲地區之會員國政府機構或其私人企業,以促進區域內會員國之經社發展。IDB 自1991年起邀我以觀察員身分列席該行理事會年會,此後,我每年皆派員參加。該行前總裁伊格雷西雅斯(Enrique V. IGLESIAS)任內曾於1993年11月25日至28日訪台,訪台期間曾與我中央銀行就我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出資兩千萬美元與該行共同貸款予其會員國之合作計畫完成換函手續。IDB第45屆理事會年會於2004年3月29日至30日在秘魯利馬市舉行,我由駐秘魯向代表延?率團與會。
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係已開發國家討論經濟事務之論壇,旨在協助會員國制訂適當之政策以促進會員國之經濟與社會福祉,並協調會員國之力量以協助開發中國家。該組織成立於1960年12月14日,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目前有會員國30國。為增進OECD會員國與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之相互瞭解,日本前外相宇野宗佑於1988年5月OECD部長級會議中,提議由該組織與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展開對話,以增進OECD與新興工業化國家間之相互瞭解。此後我即積極與有關國家接洽爭取,並自1989年1月起至今皆應邀參加在法國巴黎舉行之OECD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之非正式研討會。此外,OECD鑒於其與新興非會員經濟體間之對話關係日趨密切,爰成立「新興市場經濟體論壇」,以召開研討會之方式,探討各國政經政策之變化,我亦應邀參加該論壇之相關研討會。
  為加強我與OECD關係,我自1999年起每年均與該組織合辦「競爭法政策研討會」(1999年於泰國曼谷、2000年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及2001年於泰國普吉島),與會者汲取我於競爭法領域之執法經驗,獲益頗多。
  經多年努力爭取各會員國政府之支持,OECD理事會已於2001年12月20日通過我申請成為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案,我並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成為該委員會觀察員,另於2004年10月獲「貿易委員會」通過賦予我「臨時觀察員」(ad hoc observer),未來我仍將繼續擴大對該組織之參與。
五、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簡稱歐銀)成立於1991年4月,總部設於倫敦,其主要工作係協助中東歐及中亞地區27個受援國家實施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之轉型。歐銀現有60個國家會員及2個國際組織會員(歐盟及歐洲投資銀行)。依「歐銀成立協定」規定,其國家會員必須為歐洲國家或國際貨幣基金(IMF)之會員國。我尚無法申請為會員國,爰於1991年在歐銀設立「台北中國—歐銀合作基金」,迄共出資2千1百50萬美元,參與歐銀對其受援國之法制、能源、金融、環保、交通、電訊及人才訓練等計畫案。歐銀自1992年第1屆年會起即每年理事會年會均邀我組團與會,我並自1997年起以「特別觀察員」身分出席年會。另經爭取,歐銀已同意我在歐銀設立「台北中國—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並正式掛牌,以彰顯我與歐銀關係建制化之開始,顯見雙方關係之密切。
  我另自合作基金提撥150萬美元與歐銀簽訂「巴爾幹地區特別基金」之捐款協議,參與該行之「巴爾幹重建計畫」。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並投入2千萬美元參與歐銀對其受援國之共同融資計畫;該會另以ICDF-Taiwan名義與歐銀簽署「蒙古合作基金捐助協定」認捐1百萬歐元,我方正式取得與荷、盧、日等其他捐助國同樣派員出席該基金指導委員會之地位,可彰顯我具有能力且願積極援外之經濟大國國際形象。我華南銀行等7家銀行並成為歐銀之國際保兌銀行,協助解決我廠商前往中、東歐及獨立國協地區開拓商機可能面臨之風險,並有助於歐銀受援國家發展市場經濟。
六、中美洲銀行(CABEI)
  中美洲銀行(CABEI)成立於1960 年12 月,總行設於宏都拉斯首都德古西加巴(Tegucigalpa),會員國共10 國,區域外國家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加入為區域外會員。我於1992 年11 月10 日正式成為CABEI 區域外會員,會籍名稱為中華民國,代表機構為我中央銀行。另我與 CABEI 積極進行各項合作,包括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分別提供各1 千萬美元貸款之「中美洲中小企業轉融資計畫」及「中美洲基礎建設計畫」,並對薩爾瓦多等5 個區域內受援國提供1 千萬美元之「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對中美洲區域內之高度負債貧窮國家提供1 千萬美元融資參與「社會轉型基金計畫」等,另我「中國輸出入銀行」亦提供該行5 百萬美元限定用途貸款,作為薩爾瓦多等中美洲5 國進口我資本財或工業產品轉融資之用。CABEI 第44 屆理事會年會於2004 年4 月29 至30 日在瓜地馬拉首府瓜地馬拉市舉行,我中央銀行彭總裁淮南曾率團與會,未來我仍將繼續加強與CABEI 之合作關係。
七、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
  艾格蒙聯盟於1995 年6 月9 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艾格蒙艾倫保宮集會成立,旨為防制跨國洗錢犯罪,並提供會員國間一個加強相互合作與資訊分享的論壇,由各國「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簡稱FIU)組成,目前該組織會員有101 國。我係於1998 年6 月以“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Center(MLPC), Taiwan” 名稱加入為會員。我每年均積極參與該組織年會及工作組會議,就洗錢犯罪新趨勢及打擊洗錢犯罪之情況與各國執法單位進行情資交換,並續積極爭取與他國簽署防制洗錢合作備忘錄。艾格蒙聯盟第12 屆年會於2004 年6 月23 日至24 日在英國梗西島(Guernsey, UK )舉行,由我法務部調查局崔副局長昇祥率團與會,未來我仍將繼續加強與艾格蒙聯盟之合作關係。
肆、參與國際NGO 活動情形:
一、為深化及擴展我於INGO 內之參與及實質影響力,外交部除鼓勵我NGO 實質參與INGO 之各項會議與活動外,另並協助渠等爭取所屬INGO 具主導性之重要職務,九十三年共協助523 個NGO 舉辦或參加國內外NGO 之會議或活動,具體成果茲分述如下:
(一)協助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爭取連任亞太地區理事。
(二)協助公共行政學會張理事長世賢連任國際行政學校暨機構聯合會(IASIA)理事。
(三)協助曾擔任亞澳癲癇國際醫學會籌備委員之台灣癲癇之友協會施榮譽理事茂雄連任國際癲癇局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二、藉由協助國內NGOs在台舉辦重要會議及活動,具體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九十三年所獲成果有下列數項:
(一)協助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在台北設立亞洲信賴聯盟常設秘書處。
(二)協助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在台舉辦2004年國際風險與保險管理大會。
(三)協助釣魚協會在台舉辦第2屆亞洲杯釣魚運動會。
(四)協助消防署在台舉辦亞洲消防首長協會第23屆年會。
(五)協助資策會在台舉辦第2屆亞太電子商務週活動。
(六)協助童軍總會在台舉辦「第12屆世界羅浮童軍大會」等活動。
(七)爭取「2005年國際護士大會」、「國際機場港口警察協會2005年年會」、「2005年國際認證論壇大會」、「第3屆世界盃釣魚運動會」在台舉行。
(八)協助市立動物園辦理2004年CBSG及WAZA年會。
(九)協助中華民國野鳥會成功爭取2004年國際鳥盟會議在台舉辦。
(十)協助台北野鳥學會順利在台北舉辦國際關渡賞鳥博覽會,會中邀集國際專家學者60餘名與會,並吸引大批國際愛鳥人士來台。除提升我國際能見度外,同時也逐步確立台灣生態保育在亞洲地區不可撼動之地位。
(十一)舉辦「2004年國際NGO伙伴論壇」,邀獲國際志工協會(IAVE)、國際援助組織、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專案總裁志工、國際美慈組織(Mercy Corps)、海倫凱勒基金會等國際NGO執行長、負責人來台與會,協助國內NGO與國際間相關領域NGO接軌。
(十二)順利辦理「國際國會議員亞太地區安全論壇第一屆年會」及「第二屆民主太平洋大會」
(十三)協助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協會及亞太商工總會爭取參加聯合國舉辦之「全球契約會議」。
(十四)協助中華民國理燙髮美容工會全國聯合會加入世界美髮美容協會(OMC)。
三、協助國內NGOs反制中共擬迫我更名及矮化我方等打壓行動:中共在國際社會對我不斷打壓,即使在INGOs之情況亦復如此,企圖迫我更名以矮化我方地位,惟外交部於九十三年仍協助我NGOs成功反制中共之無理挑釁,具體成果如下:
(一)順利協助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制中國大陸迫我更名及矮化企圖。
(二)順利協助中華醫學會在世界醫師會會籍正名為「台灣」。四﹑派員出席國際間重要INGOs會議及活動,掌握第三部門發展趨勢。
九十三年間之具體成果如下:
(一)出席「2004世界非政府組織協會(WANGO)年會」、「國際志工世界大會」、「NGO市場展」。
(二)出席「第四屆『世界社會論壇』(World Social Forum)」
(三)出席「第三屆『世界民主運動大會』(Third Assembly on the World Movements for Democracy)」
(四)出席「第十一屆『東南亞國協-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人權論壇』(ASEAN-ISIS Colloquium on Human Rights, AICOHR)」
(五)出席「第八屆『亞太國家人權機關論壇』年會」
(六)出席「太平洋婦女會議」及「太平洋婦女部長會議」(Ninth Triennial Conference of Pacific Women/ 2nd Pacific Women Ministers Meeting)。
(七)出席「國家人權機構」第七屆國際會議。
(八)出席「古巴民主國際委員會峰會」。
(九)辦理「第二屆台日NGO論壇」並邀請日本(Basic Human Needs,BHN)代表訪台,雙方並就未來合作關係以及擴大與南韓NGOs團體建立伙伴關係進行討論。
(十)協助亞太公共事務論壇(Asia Pacific Public Affairs Forum, APPAF)所籌組織NGOs代表團赴印度參加「第四屆世界社會論壇」。
五、與國內NGOs合辦各項海外人道救援行動,具體展現我身為地球村不可或缺之一份子,善盡國際義務之能力與意願。
  九十三年間之具體成果如下:
(一)輔導協助慈濟基金會援贈伊朗2,500公噸食米;路竹醫療和平會援贈坦尚尼亞40公噸食米;台北福齡扶輪社援贈蒙古120公噸食米;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援贈孟加拉100公噸食米;台灣世界展望會援贈蒙古10,000公噸食米,共12,760公噸食米。
(二)辦理援贈伊朗、蒙古、多明尼加、海地、馬紹爾、吐瓦魯、孟加拉、吉里巴斯等國共12,712公噸食米。
(三)協助安排路竹會赴多明尼加及海地義診水災災民,以國際人道救援方式鞏固雙邊邦交關係。
(四)九十三年底南亞地震海嘯發生後,我政府提供5,000萬美元供救災之用,並以各種中長期計畫,協助各受災國重建外,亦協調國內NGO團體聯合辦理南亞賑災案相關活動。此外另與Helen Keller International、Feed the Children及Mercy Corps等國際組織合作進行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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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外交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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