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條約協定及法律事務
壹、我與各國簽訂條約與協定情形
  一、民國九十一年元月至十二月間,我分別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巴拿馬、日本、加拿大、史瓦濟蘭、布吉納法索、甘比亞
    、吐瓦魯、沙烏地阿拉伯、貝里斯、法國、俄羅斯、美國、英國、泰國、馬拉威、智利、塞內加爾、瑞士、瑞典、聖
    多美普林西比、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二十三個國家及與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認證論壇等國際組
    織簽訂各種協定及備忘錄共四十五件。範圍涵蓋刑事司法互助、技術、科學、氣象、能源、教育文化、勞工、智慧財
    產、避免雙重課稅、經貿、農漁業、標準檢驗、環保、職業訓練及醫療等合作項目;另於往年簽署而於九十一年間生
    效之協定及備忘錄共七件(詳見附錄)。

  二、我與美國自八十七年六月,開始磋商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事宜,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三日雙方舉行專家階層討
    論會完成諮商,獲致具體協議,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我駐美國代表處程代表建人與美國在台協會主席卜睿哲草簽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中英文本。全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九
    十一年三月廿六日正式簽署,並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此項協定係我與外國簽訂之第一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不但開啟
    了我與外國正式的刑事司法互助管道,對提昇我國際地位及共同參與跨國性犯罪之查緝,亦有助益。

  三、我遵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承諾,並經立法院同意,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簽署加入「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並自同
    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對提昇我國際地位及促進與參與會員國間之貿易往來,極有助益。

  四、基於外交部推動海外志工之政策,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我與貝里斯簽署派遣國合會志工協定,積極推展我志工從事海
    外工作之回饋國際社會行動。

  五、我與英國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簽署「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
    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並定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生效,對提昇我國際地位及雙方人民互惠避免雙重課稅,亦極
    有助益。

貳、條約協定及涉外法律之研究諮詢
  一、協助國內有關機關研擬「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執行辦法,包括海
    洋污染防治法、大陸礁層鋪設電線電纜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辦法(均已生效施行)及外國船舶無害
    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草案並參與「中華民國海洋政策白皮書」之撰擬工作。此外,針對國際海洋法發展之現況
    研提法律意見,賡續爭取我參與各項區域性漁業公約。

  二、為配合政府積極拓展人權外交之政策,並全面審視我參與國際人權公約之問題,外交部於九十一年推動有關批准國際
    人權公約案之經過如下:

    1、三月十一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交部重新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於三月廿一日將兩人權公約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2、四月十日:外交部發布修正「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一條條文之命令,刪除該條第二項條文,以因應未來存
      放兩個人權公約批准書於聯合國秘書長時所可能發生之困難狀況。

    3、五月卅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第廿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案。立委關切重心在於若審議兩公約通過後所涉及之法律位階問題(與現行國內
      法牴觸,法務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亦列席備詢)及民族自決條款恐將引發統獨爭議;決議在交付二讀前先舉辦公聽
      會開放討論保留條款。

    4、十一月廿五日: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再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專家學者對批准兩人權公約案之相關意見,多
      數與會者贊成批准兩人權公約。

    5、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日: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議兩人權公約案之結果為: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有關對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第十二條(有關人民自由進出其本國權利)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有關人民集會結社權利)提出保留,仍依中華民國憲法及現行法律規定辦理,及對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對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判處死刑規定之保留另通過附帶決議文:「倘在
       總統公布施行二公約前,完成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廢除未滿十八歲人處死刑之修正條文,則不對【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提出保留」。此外,為防杜公約有關「民族自決權」條款引起不必要之統獨爭議,
      委員會並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提出聲明。由於執政黨立法院黨團嗣就上述對公約第一條所作保
      留聲明提出復議案,故立法院須俟復議後始能將兩人權公約批准案咨請總統簽署公布。

    6、為進一步落實人權立國理念,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十二月十二日函請外交部研析並提報我過去參與兒童人
      權相關之國際宣言、條約與國際組織情形,並研議我加入或參與相關公約及國際組織之可行性分析等事項。

  三、蒐集有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等資料加以研究整理分析,提供部內外各機關參考運用。

  四、應外交部各司、處及有關機關之請求,依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就有關問題及重大案件研提法律意見,九十一年共計
    三七五件。

參、受理委辦涉外法律事務
  一、受理國內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或送達訴訟文書在外國調查證據,或外國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擬在我國調查證據或送達
    訴訟文書案件。九十一年辦理我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委託送達訴訟文書及在外國調查證據事項,計九、0九八件;外
    國法院委託我司法機關之司法互助事項,計二0五件。

  二、依據國籍法、國籍法施行細則暨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規定,九十一年協助處理旅外國人申請喪失國籍案共計一、四八二
    件;撤銷喪失國籍案共計五十二件。另受理取得或歸化國籍文件查證案共計三十八件。

  三、透過駐外單位或其他途徑,協助我政府各機關蒐集各國有關法規資料,供研訂法規參考,九十一年計有十二件。

肆、編印「中外條約輯編」第十三編
  彙編「中外條約輯編」第十三編,內容涵蓋民國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我國對外簽署之各項條約、協定。該輯編於六月間出版。

伍、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議
  派員參加各項與本部業務有關之國際法學會議,藉以瞭解國際法學之最新發展並加強我與各國國際法學者之聯繫,暨促進國際法學界重視並加強研究我國際法人之地位,以期對我重返聯合國之舉能獲得更為堅實之國際法律基礎。九十一年度外交部曾派員參加「美國國際法學會第九十六屆年會」、「國際法學會第七十屆年會」、「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世界貿易法學會第一屆中東區域會議」及「世界貿易法學會第六屆年會」並補助中國國際法學會派員參加「國際法學會執行委員會議」、「國際法學會國際金融法委員會會議」及「國際法學會第七十屆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