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交行政

  依據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之外交部組織法及八十二年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外交部現行組織計有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人事處、會計處、研究設計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等十九個單位,在外交部之下,設有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領事事務局兩機構。外交部於八十二年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立政風處,並於同年設立國會聯絡組以加強與國會之聯繫;八十九年十月設置「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以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作為國內非政府組織從事涉外事務活動之重要管道。另六十二年內政部核准設立之亞東關係協會及六十八年行政院會議通過設立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雖非外交部組織單位,但因業務需要而置於外交部指揮監督之下。此外,外交部並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在與我國有邦交及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及代表機構,以促進雙邊之外交及實質關係,並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詳見後附之外交業務組織體系及職掌表,及外交部組織系統表)。
依據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外交部處務規程」,人事業務包括組織編制、任免、遷調、考試、分發(第一科)、考核、獎懲、考績(成)、訓練、進修(第二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任審、人事資料及其他綜合性事務(第三科)。茲分別以重點說明於后:

壹、外交人員之考選
  外交人員之考選係以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為主,惟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外交人員係經由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進用;民國四十九年以後,為配合考用合一,貫徹即考即用原則,改由考試院每年舉辦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乙等考試;自八十五年元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外交領事人員乙等特考改稱為三等特考。自民國四十九年起至九十年止,該項考試共舉辦四十三次,到考人數一萬二千一百零五人,錄取人數一千三百八十五人。平均錄取率約為百分之十一。其歷年報考及錄取人數如附件一。又外交部歷年來因業務需要,曾分別於民國五十七年、六十二年、六十七年、七十年及七十五年洽請考選部舉辦外交領事人員甲等特考,合計錄取二十人(註:甲等特考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已廢除)。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之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具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報考(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該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語文科目包括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外國文(主要為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及外語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三科。專業科目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及國際組織、中國近代史、經濟學等五科。第二試:口試,自九十年起以團體討論方式行之。

貳、外交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荐任第六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科員試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書記試用。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向極重視人員內外互調。一般而言,部內人員在部服務三年後,可調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六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據統計,外交人員內外互調,民國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外調一一九人次,調部一二0人次,外館互調七十二人次,合計三一一人次。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外交部一向用人唯才,不因性別而有差異,女性同仁有傑出工作表現者,亦主動予以肯定,重視渠等升遷管道之暢通;凡優秀而有發展潛力者,均獲拔擢,賦予重任,積極培植。目前計有四位女性駐外館長,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派遣第一位女性外交人員出任駐外大使職務,對提振女性同仁工作之士氣,頗有助益。

參、外交人員之訓練

  一、 出國進修: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設立之初,第一、二期學員結訓後,即依當時講習計畫,選派部分人員赴國外進修英、法、德、西、葡、阿拉伯等國語文,為期一至二年,嗣後停辦多年。自民國六十八年起按年遴選新進人員及外講所結業學員數名,以外館荐任主事名義,分別派往外國進修語文。進修期滿,仍回外交部工作。七十六年起恢復學員全數派赴國外進修語文,分兩梯次實施。為使語文進修獲致更佳之成效,外交部定期檢討改進語文進修計畫,自八十三年起取消分梯,以使學員有更完整之學習計畫。
民國九十年派往國外進修語文之外交領事人員共計三十五名,其中四名赴英國、五名赴美國、六名赴澳洲、四名赴西班牙、三名赴法國、二名赴葡萄牙,派赴德國、約旦、俄羅斯、日本、波蘭、荷蘭、印尼、瑞典、匈牙利等國者各一名,另為加強與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國際組織之聯繫及互動,九十年各派學員一名前往中美洲銀行及國際慈悲組織(Mercy Corps International)美國總部見習一年。另每年亦甄選中高級人員赴國外進修研究。同仁於進修期間有機會結識來自全世界各國學生及各國未來重要政、經人士,有助於日後我對各國工作之推展。外交部九十年計有五名中高級人員分自美國史丹福大學及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進修返部,另尚有一位同仁在英國國際戰略研究所,二位在瑞士日內瓦大學,一位在英國牛津大學進修。
 
 
 
 
 
 
 
 
 
 
 
 
 
 
 
 
 
  二、 研習非英語國家之官方語文:對於派駐非英語地區同仁,我駐外機構視實際需要聘請優良教師於公餘時間,教授駐外同仁當地官方語文,教師薪酬由外交部負擔並補助學習同仁每年二00美元額度內之教材及書籍費,如駐外同仁在當地語文學校進修,亦可比照辦理。九十年度計有駐日本代表處等三十二個駐外單位開設越語、韓語、泰語、日語、德語、芬蘭語、荷蘭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挪威語、阿拉伯語、丹麥語及拉脫維亞語等十五種特殊語文班。
 
 
 
 
 
 
  三、

參加國內其他訓練:外交部配合業務需要派員參加國內其他機關主辦之各項訓練,如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之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課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舉辦之資訊訓練課程、國立政治大學公務人員教育中心舉辦之專題演講會、經濟部所舉辦之國際經濟事務研究班等;另外交部亦自行辦理電腦研習班以加速推動辦公室自動化及公文管理系統。

 
 
 
 
  四、 設置外交獎學金:為長期培育外交人才,並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工作行列,外交部自民國六十七年起陸續於臺大、政大、淡江、東海及文化大學等五校相關系所設置外交獎學金。八十年起,為配合業務所需人才之背景,更在文化大學俄文研究所增置外交獎學金。八十一年再將輔仁大學、東吳大學納入實施學校中,並自同年起取消獎學金分配系所之限制,使獎學金廣及有志於從事外交工作之各科系優秀大專青年,八十六年又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增置外交獎學金。九十年外交獎學金共設三十六個名額,每名每學年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肆、拓展外交據點
  拓展我國國際關係為我當前外交工作之目標。目前在與我有邦交之二十八國中,除均設有大使館外,另設有總領事館三館;在與我無邦交之六十二國中,設有代表處六十處,辦事處三十五處,總計我現有駐外單位共一百二十六個。

伍、研訂外交人事法制

  一、

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為加強駐外人員歷練,提高人力資源之水準與垂直流動,並使內外輪調作業更趨制度化,便利駐外人員配合家庭狀況及子女就學需要進行生涯規劃,外交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修訂「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確立駐外任期以三年為一任,駐外以不超過兩任(六年)為原則,同時實施「六三三輪調制」,同仁得依規定填報未來十二年生涯規劃表,以六年在AB區館處服務,三年在部服務,三年在CD區館處服務為原則。

 
 
 
 
 
 
  二、 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為使我駐外機構因應駐在國突發之急難災變或戰亂,以採取適切之應變作為,並於必要時採取保僑、撤僑、撤館之行動,以減低損害至最小程度,乃訂定「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通函外交部內外各單位,作為各駐外館處緊急應變之工作依據,並訓令各館處配合駐在國情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且每年定期通電各館更新各該館計畫內容。
 
 
 
 
 
  三、

訂定「外交部職員自行進修或研究申請留職停薪處理要點」:為鼓勵同仁自行進修、研究,訂定「外交部職員自行進修或研究申請留職停薪處理要點」,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此外,為培養外交人才,外交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定「外交部選送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實施計畫」,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就各單位當年度提報之進修類別及名額等需求,進行審核甄選,每年以選派十名中、高級同仁出國進修為限。

 
 
 
 
 
  四、 研修「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 布,凡符合該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由外交部頒給「外交獎章」。上開辦法自施行迄八十六年十月止,已頒給前駐日本許代表水德、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辜理事長濂松、長榮關係企業集團張總裁榮發、佛教慈濟功德會董事長釋證嚴法師、天主教中國主教團主席單國璽主教及國際佛光會世界總會會長星雲法師等六人一等外交獎章各乙座,以表彰渠等卓越之貢獻。為更積極主動結合民間及國際間友我之力量,靈活推動我總體外交,廣納各方對外交事務之建言,並激勵表現傑出之外交專業人員,外交部已研修將外交專業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三種,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頒贈故宮博物院秦院長孝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高理事長清愿、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王理事長又曾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武副董事長冠雄等四人「特種外交獎章」各乙座;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吳董事長東進、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張理事長錦文及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戴院長東原等三人「績優外交獎章」各乙座。九十年計頒發外國人士特種外交獎章乙座、睦誼外交獎章八座。
 
 
 
 
 
 
 
 
 
 
 
 
 
 
  五、 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及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一) 為履踐 陳總統水扁先生「外交政策白皮書」主張成立「外交學院」,積極培育外交人才,致力「全民外交」,並遵照行政院九十年度施政方針指示,加強外交政策研究設計,善用學界、專家及智庫資源,擬將「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改制為「外交學院」,爰修正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將「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修正為「外交學院」,並將「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修正為「外交學院組織條例」。
 
 
 
 
 
    (二) 鑒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惟外交部編制雇員職缺尚未改置為書記,致三十八名已通過委任升等考試之雇員,限於員缺未能晉升書記,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修訂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將雇員編制員額六十二人至七十三人全數改置為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關於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及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業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第二七二五次會議決議通過,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

 
 
  六、

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為使政府各部門之駐外人力、經費、資訊等有限資源得以妥善運用,避免力量分散及資源浪費,前行政院蕭院長萬長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第十五次會議中指示外交部研擬落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方案,嗣經外交部研訂「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於同年九月九日實施。上開辦法規定政府涉外事務(含各機關駐外人員之任派及考績評核)由外交部主導,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以發揮最大統合力量,進而有效完成政府交付之任務。

 
 
 
 
 
 
  七、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外交部「使領人員返國述職計畫」係依據民國七十九年修正之「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員返國述職要點」及後續相關之行政命令辦理,實施後成效良好。返國述職人員,一則得以重溫國情,二則得與親人團聚,重享天倫之樂。嗣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六月審查中央機關八十六年度預算時,曾針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制度不一之情況作出附帶決議:責成外交部統一解釋。外交部為根本解決各機關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標準不一之情況,乃邀集經濟部等十六個派員駐外機關共同研商,研擬「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呈報行政院核定,同年二月十九日實施。自後派員駐外機關將一體適用上開辦法,原各機關自訂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規定則配合修正或停止適用。外交部九十年度返國述職人數計有主管人員三十七人次,非主管人員三十二人次。
 
 
 
 
 
 
 
 
 
 
  八、 訂定「外交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陞遷補充規定」:配合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外交部於同年十一月一日訂定「外交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陞遷補充規定」,並溯自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並同日停止適用八十八年十一月訂定之「外交部暨所屬駐外機構職員升遷遴選作業要點」。
 
 
 
 

陸、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照護

  一、 外交部及駐外人員待遇:
    (一) 國內待遇: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鑒於外交領事人員工作繁重,職責重大,且須具備國際政治等專業知識及良好之外語能力,行政院曾核准外交領事人員自民國六十八年七月起得比照司法人員之專業加給,支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惟其後政府歷次調整待遇時,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並未比照司法人員調整,以致外交領事人員與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差距逐年擴大。近年來外交部不斷積極向行政院爭取調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最近一次為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均因政府財政困難未果。未來外交部將繼續努力爭取調高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以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外交工作行列。
 
 
 
 
 
 
 
 
 
 
 
    (二) 國外待遇:駐外人員國外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分係參照每年國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費部分,則以各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係參考各地主要城市之生活物價及租屋費用平均數)、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
 
 
 
 
 
 
 
  二、

福利及服務:
外交部定期舉辦慶生會及電影欣賞會,以聯絡同仁情誼,及提供同仁休閒娛樂機會。另並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外交部共有十九個社團,包括:國畫社、國劇社、國樂社、橋藝社、中國結藝社、書法社、籃球隊、桌球隊、網球隊、羽球隊、登山健行社、舞蹈社、韻律舞社、插花社、高爾夫聯誼會、女子游泳社、外丹功社、法輪功社及外交事務協會等,各社團均有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按月給予社團固定補助,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為落實「走動式服務」理念,瞭解同仁需求,提升人事服務品質,外交部人事處組成「人事諮商巡迴服務小組」,不定期邀請部內一至二單位同仁代表四至六人,進行人事諮商座談會,除解答同仁一般人事問題外,並適時採納興革建言,作為推動「外交部人事業務革新計畫」之參考。

 
 
 
 
 
 
 
 
 
 
 
 
  三、 醫療保險:
    (一)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保險給付項目為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實時,可享受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同仁暨眷屬、退休人員暨眷屬及遺眷等,均可由人事處代為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人員醫療保險辦法」。目前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駐外人員本人及眷屬均得投保當地醫療保險,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卅五,其餘百分之六十五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另外交部亦為派駐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加保兵災險,保險額度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四、 退休同仁照護:
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均由部方致贈價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之禮品,以示嘉慰。另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部長均具函慰問,並致贈禮金(各為新台幣三仟、二仟、一仟元)。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由部長主持,並致贈紀念品及摸彩獎品。退休人員倘擬在外交部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交部均協助辦理,遇有疾病或亡故者,亦隨時派員探問並協助就醫或治喪。此外,外交部並編有退休(職)人員通訊錄,供退休人員聯繫使用。為落實政府照護與服務退休人員之政策,外交部已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起,每年分二次(四月及十月)分別協助代領旅居國外退休同仁之退休金及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再結匯為美金請駐外館處轉發。
 
 
 
 
 
 
 
 
 
  五、 外交行政有關活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