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項 我國與歐洲地區國家關係

壹、前言

  歐洲現有卅九個國家,我在歐洲除與教廷保有外交關係並設有大使館外,在英、德、法、荷、比、盧、愛、西、葡、義、希、奧、瑞士、瑞典、丹、挪、芬、波、捷、匈、拉脫維亞廿一國設有代表處,另在德國設有三個辦事處,英國愛丁堡及瑞士日內瓦各設有一個辦事處,總計共有廿七個館處,從事推展我與歐洲各國間之外交與實質關係。而歐洲國家除教廷在華設有大使館外,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者,計有:英、德、法、荷、比、愛、西、義、奧、希、瑞士、瑞典、丹、挪、芬、波、捷、匈十八國,在雙方積極推動下,中歐間政經、科技、文教交流合作益趨密切。
  我與歐洲各國之關係,年來在我朝野各界繼續努力下,對提升彼此接觸層次,促進政要互訪、改進簽證手續、擴展貿易及海空運輸等方面,均獲有相當成效。茲將近年來中歐關係重要發展,以及我加強對歐洲各國工作情況分述如后:

貳、我國與各國關係

一、我國與教廷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與教廷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正式建交,民國三十二年我在羅馬設立駐教廷公使館,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升格為大使館,民國五十五年教廷駐華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中、梵關係一向良好,天主教在華推展教務頗為順利。現有台北、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及花蓮七個教區,兩個宗教署理區(金門、馬祖),五位總主教,九位主教,並創辦各級學校五十餘所。醫院十五所及慈善機構二十餘所,對我國教育、醫療、社會服務及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良多,教友人數三十餘萬人。我國政府及國內天主教會間之關係和諧,對促進中梵關係立場一致。
(二)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天主教高雄教區單主教國璽於八十七年元月十八日獲教宗晉升為樞機主教,是為教廷繼于樞機主教斌逝世近二十年後再度任命之我國籍樞機主教,顯見教廷對我國政治民主、宗教自由及兩國關係之重視。為彰顯我重視中梵邦誼,政府特派總統府黃秘書長昆輝率領官方慶賀團於二月下旬赴梵參加教宗為新任樞機主教授榮冠、授權戒之盛典。另十月、十一月間,李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及國民大會錢議長復亦先後訪問教廷。
2、外賓來訪:八十七年五月聖職部部長賈士榮樞機主教(Card. CASTRILLON Hoyos)、九月醫療牧靈委員會主席羅哲諾總主教(Javier LOZANO BARRAGAN)相繼訪華,十二月教宗任命首位國人葉總主教勝男為教廷駐斯里蘭卡大使,並派遣「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主席葛錫迪樞機主教(Edward Card. CASSIDY)代表教宗來華主持祝聖典禮。
(三)其他:教廷醫療牧靈委員會每年十一月間主辦之國際性會議,均邀請我推薦專家與會並安排在會中報告論文,足見中梵兩國文教及科學合作關係密切。

二、我國與英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中英於民國三十九年中止外交關係後,雙方經貿、文化等實質關係仍持續發展,目前我駐英機構為「駐英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 K.),英國駐華機構為「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British Trade and Cultural Office)。
(二)經貿關係:目前英國為我在歐洲之第四大貿易夥伴,八十七年雙邊貿易額為四十九億九千零四十萬美元,我輸出三十二億八千零二十萬美元,輸入十七億一千零二十萬美元。至八十七年六月止,英商至我國投資總件數計有一二一件,另我赴英投資或設立據點約有九十餘件,其中包括航太、金融、電器、電腦資訊等業。八十七年我國廠商不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繼續在英國有多筆投資案,其中宏碁集團所屬明基公司即於威爾斯投資四千餘萬美元,設廠生產監視器等電腦周邊設備產品。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英國王儲威爾斯親王並以晚宴歡迎宏碁集團施董事長振榮,肯定其在英國投資的貢獻。
(三)文教關係:為促進中英文教交流,英國於七十八年間在臺成立英國教育中心(Anglo-Taiwan Education Centre),以推展文教業務及提供國人赴英留學、進修等資訊服務,現已併歸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該中心曾先後舉辦多次教育展,並從八十六年起,每年於台北舉行兩次教育展,藉以招攬我學生赴英進修。我現對英每年提供十二個名額之中文獎學金,八十七年我留英學生已超過一萬五千人。另中英雙方之著名大學亦經常舉辦研討會或講座,邀請對方學者或專家前來參訪。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此期間有我國民大會錢議長復、僑務委員會焦委員長仁和、行政院新聞局程局長建人、國家安全會議簡諮詢委員又新、立法院外交暨僑政委員會訪問團、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訪團等。
2、外賓來訪:北愛爾蘭事務部副部長殷格蘭(Adam INGRAM)、國會議員佛斯(Eric FORTH)、克拉克(Kenneth CLARKE)、華道爾(Charles WARDLE)。國際戰略研究所所長齊普曼博士(John CHIPMAN)、研究主任席格爾(Gerald SEGAL)、倫敦大學亞非學院院長狄莫西爵士(Timothy LANKESTER)、英國中國季刊主編愛德蒙斯(R. L. EDMONDS)等。

三、我國與愛爾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愛爾蘭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與中共建交。我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設立機構,其名稱於八十四年正式更名為「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愛國則於七十八年八月在華設立「愛爾蘭投資貿易促進會」(Institute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of Ireland),推動我企業界赴愛投資,並自八十一年五月起逕在台北核發我國人赴愛一年多次商務及觀光簽證,並接受學生簽證之申請,該會現任主任為夏愛蓮女士(Elieen SHARPE),伊自八十七年七月起正式自香港移駐台北。
(二)經貿及科技合作:八十七年中愛雙邊貿易額約為八億六千九百五十萬美元,其中我對愛輸出七億一千六百一十萬美元,自愛輸入一億五千三百四十萬美元。為加強中愛雙邊經貿關係,七十七年起雙方輪流於兩國首都舉辦經濟合作會議,迄今已分別在台北及都柏林舉行四屆會議。
(三)外賓來訪:眾議院副議長兼執政黨主席歐翰龍(Rory O'HANLON)、參眾兩院外交聯席委員會主席歐馬利(Desmond O'MALLEY)及副主席狄西(Austin DEASY)聯袂率外交聯席委員會葛麥克(Michael P. KITT)及布里斯科(Ben BRISCOE)眾議員以及昆美琳(Madeleine TALOR-QUINN)參議員來華訪問。

四、我國與西班牙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與西班牙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日終止外交關係後,為維持並發展與西國之實質關係,同年在馬德里設立「駐西班牙孫中山中心」,並於八十年元月改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Oficina Economica y Cultural de Taipei)。六十三年西班牙在華設立「塞萬提斯商務文化推廣中心」,八十一年起改名為「西班牙商務辦事處」(Camara de Comercio Espanola),專責推動中西兩國經貿關係並辦理對我國人核發簽證,該處現任主任為路培基(Santiago RUPEREZ)。另西班牙全國十七個自治區中已有加泰羅尼亞(Catalunia)、瓦倫西亞(Valencia)及莫西亞(Murcia)三個自治區在華設立貿易推廣辦事處。西班牙商務辦事處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簽證。
(二)經貿關係:近十年來中西雙邊貿易發展迅速,八十七年雙邊貿易額為十億二千七百二十萬美元,其中我對西輸出七億四千二百八十萬美元,自西輸入二億八千四百四十萬美元。目前西國為我國在歐洲第九大貿易夥伴。我「全國商業總會」與「西班牙工商航運總會」於七十一年成立「中西、西中經濟商務合作委員會」(R.O.C.-Spain & Spain-R.O.C. Economic and Business Cooperation Committee),其後每年輪流在台北及馬德里舉行聯席會議,研商促進中西經貿合作事宜。
(三)外賓來訪:參議院國防委員會主席狄亞斯德梅拉(Agustin DIAZ de MERA)及眾議院衛生委員會主席柏拉斯格斯(F. BLAZQUEZ)、內政暨司法委員會主席巴迪亞(Julio PADILLA)、章程委員會主席阿吉洛斯(Manuel ARQUEROS)及財經委員會副主席馬汀尼茲(Angel MARTINEZ)等多位議員。

五、我國與葡萄牙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四年元月葡萄牙承認中共政權,我駐葡公使館於同年五月卅一日關閉,另六十三年四月廿五日葡軍事政變後,其東帝汶屬地亦發生內戰,導致印尼軍事介入,我於六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關閉駐帝利領事館,中葡關係形同中斷,民國八十一年七月我國始於葡京里斯本設立「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葡方則未在我國設立機構。我國人赴葡萄牙簽證業務係由西班牙商務辦事處代辦。
(二)澳門問題:一九八七年葡政府與中共達成協議,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廿日將澳門移轉予中共管轄。雙方並已成立「聯合聯絡小組」常駐澳門以討論澳門行政權移轉前之各項問題,中共另已制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保九九年年底以後澳門之持續繁榮。我國政府已於七十八年三月制訂因應方案,對澳門採行與香港相同之處理模式。
(三)經貿關係:中葡關係遠不如我與其他歐聯國家密切,八十七年雙邊貿易額僅一億六千二百八十萬美元,其中我對葡輸出一億三千三百三十萬美元,我自葡輸入二千九百五十萬美元。
(四)外賓來訪:眾議員柯侯(Paulo COELHO)等四人。

六、我國與法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法國於民國五十三年承認中共政權,中法中止外交關係後,我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在法設立「法華經濟貿易觀光促進會」(Association pour la Promotion des Echanges Commerciaux et Touristiques avec Taiwan)簡稱(A.S.P.E.C.T.),以推動中法實質關係,另於六十五年七月設「亞洲貿易促進會」(Centre Asiatique de Promotion Economique et Commerciale)簡稱(C.A.P.E.C.),負責中法經貿投資事務,兩機構統稱「駐法國代表處」。該處由國內十一個機關派遣人員合署辦公,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獲法方同意更名為「駐法國台北代表處」(Bureau de Representation de Taipei en France)。另法國於六十七年十月來華成立「法亞貿易促進會」,推廣中法經貿關係,六十九年復成立「台北法國文化科技中心」,負責中法文化科技及政治關係。七十七年,法國政府為加強雙邊關係,將「台北法國文化科技中心」更名為「法國在台協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法亞貿易促進會」「旅遊簽証組」與「法國在台協會」合署辦公,統一事權,仍稱「法國在台協會」。該協會為歐洲國家駐華機構組織人員最具規模者,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目前主任史鼐(Gerard CHESNEL)乃資深職業外交官,為前法駐寮國大使,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抵任。兩國代表機構皆可辦理簽證業務,手續便利、快速。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法雙邊貿易額為六十七億零六百一十萬美元,其中我對法輸出十三億七千七百六十萬美元,自法輸入五十三億二千八百五十萬美元。法國僅次於德國,為我國在歐洲第二大貿易夥伴。
(三)文教關係:近年來我國推動憲政改革、務實外交、兩岸關係以及我國經貿持續發展、及向法購置防衛武器等,深獲法國新聞媒體之重視與肯定,各項報導明顯增加,內容亦頗深入,有助法朝野各界對我之了解,亦大幅提升我國在法之形象。駐法國代表處力求掌握情勢,適時聯繫運用,利用邀訪記者撰文報導、學者撰書與出版特刊等,廣泛介紹我國進步實況。目前我在巴黎設有「巴黎台北新聞文化中心」,定期舉辦各類文化、藝術活動,旨在進一步加強新聞傳播與文化交流。
  法國為西歐重要之文化及學術領導國家,近年來我致力推展中法文教合作,已初具成效。目前,我中央研究院與法國高等社會科學學院簽有學術合作協定,另我國立台灣大學等十餘所大專院校亦與法國相關院校簽有各類學術合作協定。近年來法國國寶大師莫內(Claude MONET)畫作展、夏卡爾(Marc CHAGALL)畫作展、羅丹(Auguste RODIN)及隆德夫斯基(Paul LANDOWSKI)雕塑展、羅浮宮典藏名畫、巴黎奧塞美術館印象派名畫相繼來華展出。八十五年,由文建會與法國法蘭西學院聯合創立「中法文化獎」,以鼓勵兩國推動中華學術研究發展。至今已舉辦三屆,成效斐然。八十七年三月,巴黎龐畢度文化中心來台舉辦藝術電影展。同時期我國名畫家吳炫三在巴黎舉辦畫展,並接受法國文化部所頒文藝騎士勳章。七月,享譽國際的法國亞維儂藝術節,將八十七年之主題定為「台灣年」,我有八藝術團體赴法參加。歐洲各國多位友我人士應邀前往觀賞,法國各大媒體並以標題廣為報導,可謂極成功之文化外交。九月,故宮博物院與法國畢卡索美術館、龐畢度文化中心合辦「畢卡索、張大千聯展」,為中法當代文化交流帶上巔峰。十月,我故宮選派三五O件文物赴巴黎大皇宮博物館作為期三個月之「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瑰寶-帝國之回憶」展出,為近年來中法文化交流最重要盛事。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中歐國會議員聯誼會王會長令麟四月率團訪法,經濟部王部長志剛七月率經貿訪問團訪法,國科會黃主委鎮台八月率團訪法,李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及文建會林主委澄枝十月赴法國進行「文化之旅」,十一月八日陸委會林副主委中斌偕國統會包研究委員宗和及海基會吳副秘書長新興赴法等國說明辜汪會晤我政府立場。
2、外賓來訪:法國參議院及國民議會皆設有友華小組,我固定邀請法國會議員組團來訪,以增進兩國交流。
(五)其他:
1、通航:中法兩國多年前即開始洽商互換航權事宜,經多次諮商終於八十二年九月完成貨航通航,同年十一月客航亦加入營運,目前由長榮每週飛航巴黎三班次。
2、科技:近年來中法科技交流活動頗為活躍,雙方科技主管互訪頻繁,我國核能及太空技術人員等赴法考察及受訓,絡繹於途。我國每年並選派在醫藥、數學、核能、地質及海洋等領域之學者赴法作短期之考察與研究。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與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交換研究資訊,並從事鴨、鵝、兔、羊等家畜之品種改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法國原能署(CEA)亦於八十三年八月簽署「原子能和平用途合作協定」及「核能安全審查暨認證協定」。法國「馬特拉集團」太空業務部門之「馬特拉-馬康尼太空公司」(Matra-Marconi Space)於八十五年獲選承造我國與新加坡合作之「中新一號衛星」及發射事宜,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南美洲法屬圭亞那由歐洲亞利安(Ariane)火箭送上太空軌道,發射成功。

七、我國與比利時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中比斷交後,我在比京設立「孫中山文化中心」(Centre Culturel SunYat-sen),以推動中比實質關係。七十九年一月該中心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Office Economique et Culturel de Taipei),八十五年三月再更名為「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以進一步加強我與比國及歐聯之實質關係。此外,我設有「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比利時辦事處」(Far East Trade Service Taiwan, Branch Office in Belgium),負責中比經貿投資業務。比國於六十八年在臺北成立「比利時貿易協會駐華辦事處」(Belgian Trade Association, Taipei),負責推動中比經貿交流與投資事宜,並獲授權核發商務及觀光簽證。比國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比雙邊貿易額為十四億四千七百二十萬美元,其中我對比國輸出八億七千九百四十萬美元,自比輸入五億六千七百八十萬美元。比利時為我國在歐洲地區第六大貿易夥伴。

八、我國與荷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荷蘭於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承認中共並與我中止外交關係,我於民國六十八年八月在海牙設立「駐荷蘭遠東商務辦事處」(Far East Trade Office),七十九年九月,該辦事處更名為「駐荷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八十五年七月再更名為「駐荷蘭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荷蘭於七十年在華設「荷蘭貿易促進會臺北辦事處」(Netherlands Council for Trade Promotion, Taipei Office),七十九年該辦事處更名為「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Netherlands Trade and Investment Office)。荷蘭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荷雙邊貿易額為五十九億六千零六十萬美元,其中我對荷蘭輸出四十三億六千九百三十萬美元,自荷輸入十五億九千一百三十萬美元。荷蘭僅次於德、法兩國,為我國在歐洲地區第三大貿易夥伴。

九、我國與盧森堡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中盧中止外交關係後,我於六十四年三月在盧成立「孫中山中心」(Centre Dr. Sun Yat-sen),以推展中盧實質關係。該中心於八十一年更名為「駐盧森堡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Office Economique et Culturel de Taipei, Luxembourg)。盧國未在華設處。我國人赴盧國簽證由比利時貿易協會駐華辦事處代辦。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盧雙邊貿易額為六千六百五十萬美元,其中我對盧國輸出五千三百一十萬美元,自盧輸入一千三百四十萬美元。

十、我國與義大利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七○年十一月六日義大利承認中共政權後,由於義大利歷任政府謹慎、保守,加以義大利政情不穩﹑內閣變動頻仍,無暇顧及遠東地區之發展,故自中義斷交以來,兩國關係之發展甚受限制。一九九○年我在羅馬設立駐義大利代表處,對外名稱為「台北文經協會」,開始全面推動中義關係。一九九五年駐義處對外名稱更名為「駐義大利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一九九六年復改名為更具代表性之「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義大利政府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同意由義大利外貿協會來華設立「義大利貿易推廣辦事處」,處理中義兩國間之經貿事務,民國八十四年義駐華辦事處重新編組,並更名為「義大利經濟文化推廣辦事處」。同年九月義外交部決定在華受理全部種類簽證申請。八十五年七月義駐華辦事處可在台直接受理並核發國人各類赴義簽證,延宕二十餘年之赴義簽證問題終獲解決。同年九月義駐華辦事處正式吸收原獨立對外之貿易推廣辦事處,再度改名為「義大利經濟、貿易及文化推廣辦事處」。自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該處將義國簽證直接蓋於我護照上,解決長年來以發給另紙(通行證)替代正式簽證之不便。同年十一月三日起,該處更進一步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公約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中義雖無邦交,但雙方經貿往來、科技合作及文化交流等實質關係仍持續發展。我「中歐貿易促進會」與義「全國工業總會」於八十三年六月曾簽訂合作協定,每年輪流在兩國間舉行合作會議。中義兩國八十七年雙邊貿易額達二十八億二千六百四十萬美元,我對義輸出十三億四千四百六十萬美元,自義輸入十四億八千一百八十萬美元,義國為我對歐洲國家貿易第五大夥伴。
(三)政要互訪:七月經濟部王部長志剛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辜理事長濂松率經貿訪問團訪義。八月義大利國會議員費諾(Francesco FINO)眾議員等一行三人訪華。

十一、中德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七二年西德與中共建交,一九九○年十月東德與西德合併,德國統一。目前我國在波昂設有「駐德國臺北代表處」(Taipeh Vertret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在漢堡、柏林、慕尼黑設有辦事處。另在杜塞道夫、法蘭克福、斯圖加特分設貿易及觀光機構,以推展兩國間實質關係。德國在華亦設有「德國經濟辦事處」(German Trade Office)及「德國文化中心」(German Cultural Center)。德國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對我國人核發申根共同簽證。
(二)經貿關係:德國歷年來皆為我在歐洲之最大貿易夥伴,八十七年中德雙邊貿易總額為九十二億三千五百八十萬美元,我對德輸出四十億八千六百八十萬美元,自德輸入五十一億四千九百萬美元。德國企業(含商業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者約有九十家,我國廠商在德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尤多。
(三)文教科技合作:中德雙方簽有「科技合作議定書」,兩國大學間簽訂學術合作協定者亦多。我教育部每年提供德國國際文教交流總署DAAD特設獎學金十二名,德國國際文教交流總署亦提供我每年十一位獎學金名額。目前我留德學生約有一千人,德國留華學生約有一二○人。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僑委會焦委員長仁和、經濟部王部長志剛及行政院新聞局程局長建人等。
2、外賓來訪:波珀(Gerd POPPE)率德國綠黨國會議員團、畢勒(Klaus BUEHLER)率「波昂│臺北國會友好小組」訪問團、國會議員兼﹁聯邦邦政府殘障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雷根斯樸格(Otto REGENSPURGER)、下薩克森邦議長米爾德(Horst MILDE)、布萊梅邦議長梅茲(Reinhard METZ)及德國前總理施密特(Helmut SCHMIDT)等。

十二、我國與奧地利關係:

(一)一般關係:奧國於六十年五月廿八日與中共建交,惟與我仍維持良好實質關係。我國在奧國設立之代表機構兼具駐維也納國際原子能總署聯絡辦事處之功能,外貿協會原在維也納設有辦事處,經濟部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設立經濟組取代貿協原設辦事處,均納入在奧合法登記之「中國文化研究所」(Institute of Chinese Culture)架構內。
  八十一年奧政府同意我駐處「中國文化研究所」另增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名稱。奧政府於六十九年十二月在華設立「奧地利商務代表團臺北辦事處」(Austrian Trade Delegation, Taipei Office),該處獲奧外交部授權於七十九年一月起辦理簽證業務,該處近於八十四年八月廿八日更名為「奧地利商務代表辦事處」(Austrian Trade Delegation Taipei)。自同年十二月七日起,我國人赴奧地利旅遊可享有十四天簽證免費待遇,爾後延長為二個月;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奧地利正式成為申根公約成員國,並在華核發國人赴奧申根簽證。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奧雙邊貿易總額為五億四千九百三十萬美元,我對奧輸出二億七千一百二十萬美元,自奧輸入二億七千八百一十萬美元。中奧簽有互換航權協定。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奧國官方之「奧地利學術交流服務處」(Austrian Academic Exchange Service)簽有「中奧學術合作協定」,實施中奧交換獎學金及交換客座教授計畫。目前中奧雙方每年各提供獎學金名額二名。
(四)政要互訪:我國人士訪奧者有李總統夫人及文建會林主委澄枝、經濟部王部長志剛等多人。奧方人士訪華者有經濟部長方萊特納(Johann FARNLEITNER)、自由黨黨魁海德(Joerg HAIDER)等。

十三、我國與瑞士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瑞士與中共建交後,我即中止兩國外交關係,嗣分別在蘇黎世設「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瑞士辦事處」及洛桑設「駐瑞士孫逸仙中心」,負責兩國間經貿投資及其他實質關係。前者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更名為「台北貿易辦事處」(Taipei Trade Office),後者於七十九年六月更名為「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Delegation Culturelle et Economique de Taipei),並於八十三年遷往首都伯恩,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正式設立「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日內瓦辦事處」。瑞士則於七十一年十一月在華設立「瑞士商務辦事處」(Trade Office of Swiss Industries),負責促進兩國經貿關係。該處自七十八年十月起正式在華發給我國人赴瑞士簽證,並於八十三年三月起由簽證官在台北核發各項簽證。
(二)經貿關係:瑞士目前為我在歐洲第八大貿易夥伴,八十七年雙邊貿易額為十四億一千三百三十萬美元,我輸出二億九千八百二十萬美元,輸入十一億一千五百一十萬美元。八十四年中、瑞雙方簽訂互換航權協定及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之換函。
(三)外賓來訪:聯邦國會下議院議員阿里格(AREGGER)、卡西亞(CACCIA)及邦卡(BANGA)夫婦等人。

十四、我國與瑞典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一月瑞典承認中共後,我即中止與瑞典外交關係,迄民國七十年九月我在瑞京斯德哥爾摩設立「台北商務觀光暨新聞辦事處」(Taipei Trade Tourism and Information Office),民國八十三年更名為「駐瑞典台北代表團」(Taipei Mission in Sweden)。瑞典亦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在華設立「瑞典工商代表辦事處」(Swedish Industries Trade Representative Office),八十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瑞典貿易委員會台北辦事處」(Swedish Trade Council, Taipei Office)。
(二)經貿關係:瑞典為我在北歐地區之最大貿易夥伴,而我係瑞典在亞洲僅次於日本、中共之第三大貿易夥伴,民國八十七年中瑞雙邊貿易額為十一億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其中我自瑞進口七億零五百八十萬美元,我出口至瑞四億零七百七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我方人士往訪者有行政院蔡政務委員兆陽、行政院楊政務委員世緘、台大陳校長維昭、前總統府陳資政立夫等。瑞典人士來訪者有瑞典前副總理阿馬克(P. AHLMARK)、溫和黨主席畢爾德(Carl BILDT)、國會議員連馬克(Goran LENNMARKER)、科隆貝格省省長康斯特(Wiggo KOMSTEDT)等。

十五、我國與丹麥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九日,丹麥承認中共後,我於同月十四日關閉駐丹麥公使館並與丹麥中止外交關係。嗣在丹京哥本哈根設立「自由中國新聞處」及「遠東商務辦事處」。八十年四月上述兩機構合併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近年來中丹關係日益提昇,八十四年我駐丹麥代表機構更名為「駐丹麥臺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Denmark)。此一新名稱不但使我駐處對外更具代表性,對中丹實質關係之進展,亦有重大意義。丹方於七十二(一九八三)年八月由「丹麥外貿促進協會」在華設立「丹麥商務辦事處」(Danish Trade Organizations, Taipei Office),辦理經貿業務並核發商務簽證。八十五年元月十二日北歐丹麥、挪威、瑞典三國友我國會議員在哥本哈根集會,舉行支持中華民國會議,聲援我參與聯合國,會中並通過「哥本哈根宣言」,引起北歐各國朝野人士廣泛回應。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丹雙邊貿易額為五億七千六百七十萬美元,我輸出四億一千四百九十萬美元,輸入一億六千一百八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我國訪丹者有國民大會錢議長復、臺北市議會陳議長健治等。丹方來訪者有保守黨黨魁穆勒(P. MOLLER)、國會議員施慕絲(P. SAMS)等。

十六、我國與挪威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七日,挪威承認中共後,我即與挪威中止外交關係,迄六十九年我始在挪京奧斯陸設立「駐挪威臺北商務辦事處」(Taipei Trade Center)以推動兩國實質關係,八十一年底更名為「駐挪威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挪威於民國七十八年在華設立「挪威商務臺北辦事處」(Norwegian Trade Office Taipei),嗣該處獲授權於八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臺簽發商務簽證,八十一年十一月該處更名為「挪威貿易委員會臺北辦事處」(Norwegian Trade Council, Taipei Office)。八十三年一月起並獲授權簽發國人赴挪觀光簽證,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發照地點改為臺北,且直接將簽證貼於國人護照上。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挪雙邊貿易額為四億二千五百四十萬美元,我輸出一億二千四百六十萬美元,輸入三億零八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我方訪挪威者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葉處長維銓、廣播電視協會遲理事長懷玦等。挪威來訪者有國會議員史卡玻維夫人(E. SKARBOVIK)及韓笙(S. HANSEN)等。

十七、我國與芬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三十九年十月芬蘭與中共建交,七十九年三月我在芬京設立「駐芬蘭台北貿易文化辦事處」,八十一年十二月更名為「駐芬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芬蘭則於八十年二月在華設立「芬蘭工業暨運輸辦事處」,嗣後復經兩度改組更名於八十四年七月確定為「芬蘭商務辦事處」(Finland Trade Center)。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芬貿易總額為四億三千五百三十萬美元,我對芬輸出二億二千七百二十萬美元,自芬輸入二億零八百一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我國訪問芬蘭者有行政院蔡政務委員兆陽、台大陳校長維昭、國科會黃主委鎮台等。芬蘭來訪者有國會議員卡納瓦(I. KANERVA)、朋提拉(R. PENTILA)、卡莉拉提(M. KAARILAHTI)、琳登(S. LINDEN)等。

十八、我國與冰島關係:

(一)一般關係:冰島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八日承認中共並與其建交,我原與冰島無邦交,迄今亦未互設機構,冰島事務係由我駐丹麥代表處兼理,雙方交往不多,惟簽有漁業合作備忘錄。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冰雙邊貿易額為一千六百一十萬美元,我輸出五百八十萬美元,輸入一千零三十萬美元。
(三)出國訪問:立法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黃委員清林、林委員哲夫、吳委員惠祖、葛委員雨琴及劉委員國昭等五位委員。

十九、我國與希臘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五日希臘與中共建交,我與希臘外交關係隨即中止。嗣我於雅典設立「遠東貿易中心」(Far East Trade Center),以維繫彼此間實質關係。該中心現已更名為「駐希臘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希臘迄今未來華設立代表機構,僅於六十八年一月由「希臘外貿促進組織」(Hellenic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xports)在華設立名譽代表辦事處。希臘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實施申根公約,並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委託西班牙駐華商務辦事處核發國人赴希申根簽證。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中希雙邊貿易額為一億九千五百一十萬美元,我對希輸出一億七千四百萬美元,自希輸入二千一百一十萬美元。
(三)外賓來訪:新民黨國會議員帕帕尼寇拉斯(PAPANIKOLAOS)夫婦、司卡瑞斯(SKREKAS)夫婦及新民黨主席外交顧問丘尼斯(TSOUNIS)等人。

二十、我國與波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初,中波雙方達成協議互相在兩國首都設立辦事處,行政院於八十一年八月核定在波京華沙設置「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oland),首任駐波蘭吳代表慶堂於同年十二月履任,現任為黃代表新壁。波蘭嗣於八十四年七月在華設「華沙貿易辦事處」(Warsaw Trade Office),首任代表為博克斯(Florian S. BUKS),於同年七月六日抵華履新。波蘭於八十三年底開放我國人赴波落地簽證,我國亦於八十六年初相對開放波蘭人民來華落地簽證,而為進一步便利兩國人民之互訪交流,波蘭政府已決定授權駐華辦事處在華直接核發我國人赴波簽證﹐俟波外交部派駐人員抵任後實施。
(二)經貿關係:中波經濟合作會議迄今已舉行四屆。外貿協會於華沙設立之台灣貿易中心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正式開幕。波蘭係我在東歐第一大貿易夥伴﹐八十七年中波雙邊貿易總額為三億二千一百九十萬美元﹐我輸出二億三千七百四十萬美元﹐輸入八千四百五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起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波蘭二十三名獎學金,自八十六年起,波蘭亦相對提供獎學金名額給我國學生赴波蘭進修。臺北市與華沙市已締結姊妹市。國立臺灣大學與華沙農業大學已完成簽署學術合作意願書。國科會與波蘭國家科學院已簽訂「中波科學合作協議」。(四)政要互訪:我國訪問波蘭者有外交部胡部長志強、經濟部張次長昌邦、國貿局陳局長瑞隆、台灣省議會楊副議長文欣等。波蘭來訪者有眾議院副議長查庸茨率領之眾議員訪華團、波蘭國家科學院院長(KUZNICKI)、波蘭政府各部會司長級官員訪華團等。

二十一、我國與捷克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八十年七月與捷克暨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達成相互設處協議,同年十二月,我在該國首都布拉格設置「駐捷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中捷關係即在穩定中發展。捷克共和國於一九九三年一月與斯洛伐克共和國分裂,結束聯邦體制,彼此各自獨立。捷克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在華設立「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Czech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為東歐各國中首先來華設處之國家,並辦理簽證業務。
(二)經貿關係:我財政部關稅總局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與捷克海關總局簽訂中捷關務合作備忘錄。八十七年中捷雙邊貿易總額為九千九百二十萬美元﹐我輸出七千一百九十萬美元﹐輸入二千七百三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起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捷克十二名獎學金,八十五學年度起,捷克亦相對提供我獎學金名額,現我方已有四位獎學金學生在捷克攻讀學士及博士。
(四)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外交部胡部長志強夫婦、行政院楊政務委員世緘、經濟部尹次長啟銘等。
2、外賓來訪:捷克哈維爾總統夫人哈維洛娃女士偕其女公子及女婿等一行七人﹐前副總理兼外長授季勒聶滋夫婦、參議院外委會主席冉托夫斯基、自由聯盟副主席眾議員畢利普及貿易拓展局局長(STOURACOVA)等。

二十二、我國與羅馬尼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與羅馬尼亞於民國三十年七月斷交閉館,此後即無往來。羅國業務現由我駐匈牙利代表處兼管。八十二年十一月我駐匈牙利魏代表武煉與該處汪組長明訪問羅國,並與羅國黨政工商各界人士廣為接觸。我經濟部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於一九九四年六月首次組團參加「羅馬尼亞春季商展」。目前依我國公營事業採購規定,羅國供應商有資格參加我國「國際標」及「歐美標」之招標採購,羅國亦為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之適用對象。
(二)經貿關係:八十年四月羅國外貿協會主席柯拉斯(Mircea Nicolae CORAS)開始與我接觸。八十七年中羅雙邊貿易額為六千零七十萬美元,我出口二千七百二十萬美元,進口三千三百五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年七月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羅國一名獎學金。

二十三、我國與保加利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目前我尚未在保國設置代表機構,有關保國業務暫由駐匈牙利代表處兼管。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中保兩國民航局簽訂交換航權協定,保方於八十二年元月下旬首航來華,隨即因中共壓力暫告停航,並於八十三年六月撤離保航駐華人員。目前保國亦為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之適用對象。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雙邊貿易總額二千一百萬美元,我出口一千一百一十萬美元,進口九百九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起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亦包含保加利亞學生。
(四)外賓來訪: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李總統登輝先生接見來訪之保加利亞國際奧會委員斯拉克夫(Ivan Borissov SLAVKOV)。

二十四、我國與阿爾巴尼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目前我在阿國尚未設置代表機構,阿國業務暫由駐教廷大使館兼管。阿爾巴尼亞為歷屆聯合國大會排我納匪案之提案人,並在一九七一年迫我退出聯合國,數十年來始終對我極不友好。惟自民國六十八年底起,隨國際局勢之變遷,我國陸續對東歐國家開放直接貿易,迄七十九年三月初,行政院始宣布開放對阿爾巴尼亞直接貿易,進而於四月下旬,開放對阿國直接投資。為配合此一政策,行政院同時核定與阿國通匯、通訊、通航等措施,阿國人士來華簽證原則上均得比照其他東歐國家方式辦理。
(二)經貿關係:阿國市場狹小、國民購買力低落,更以阿國經濟甚為封閉,與我經貿關係向不密切。我國與阿國雙邊貿易額迄今仍極微小,八十七年雙邊貿易總額僅十萬美元(我國對阿爾巴尼亞輸出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近兩年阿國局勢動盪,我與阿國之接觸亦少。

二十五、我國與愛沙尼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目前我在愛國尚未設置代表機構,有關愛國業務暫由我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兼管。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雙邊貿易總額為九百二十萬美元,我國輸出七百八十萬美元,自愛沙尼亞輸入一百四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我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愛國三名獎學金。另我亦提供名額供愛國派遣專技學員來華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舉辦之專技人員訓練班。

二十六、我國與立陶宛關係:

(一)一般關係:目前我在立國尚未設置代表機構,有關立國業務暫由我駐拉脫維亞台北代表團兼管。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雙邊貿易總額為二千一百五十萬美元,我國輸出一千二百一十萬美元,輸入九百四十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年七月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亦包含立國學生。我並提供名額予立國派遣專技學員來華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舉辦之專技人員訓練班。
(四)出國訪問:國民大會陳秘書長川率領國大訪問團六月赴立陶宛訪問。九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黃主委鎮台率科技團前往波海國家拉、立兩國訪問。十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陳局長瑞隆率東歐經貿訪問團赴拉、立兩國考察。

二十七、我國與拉脫維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拉脫維亞於一九九一年八月脫離蘇聯後復國,隨後於九月十二日與中共宣布建交,十一月其外長尤肯斯(Janis JURKANS)與我簽署「互設貿易代表團協定」,八十一年一月,中拉復發表共同聲明,提升代表團層級為總領事館,同年二月我駐里加總領事館開館。同年九月拉總理高德曼尼斯(Vars GODMANIS)率外交、財政、教育等部長訪華。
中拉兩國間曾先後於八十一年九月及八十二年五月簽署「中拉相互投資促進暨保護協定」及「中拉空運協定」。一九九三年六月拉國大選後,因高德曼尼斯總理選後退出政壇,中拉關係呈現不穩。一九九四年七月拉國與中共簽署關係正常化聯合公報,聲明終止與我國之領事關係。八十五年一月我駐拉國機構更名為「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Taipei Mission in the Republic of Latvia),繼續推動兩國實質關係。
(二)經貿關係:八十七年雙邊貿易總額為一千一百五十萬美元,我輸出一千零五十萬美元,輸入一百萬美元。
(三)文教關係:我國提供名額,供拉國派遣專技學員來華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舉辦之專技人員訓練班,迄今已有九十四名學員來華受訓。我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年七月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亦包含拉國學生。
(四)出國訪問:八十七年九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黃主委鎮台率科技團前往波海國家拉、立兩國訪問。八十七年十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陳局長瑞隆率東歐經貿訪問團赴拉、立兩國考察。

二十八、我國與馬其頓共和國之關係:

(一)一般關係:馬其頓係於一九四四年由前南斯拉夫總統狄托承認為南斯拉夫聯邦之一員。一九九一年獨立後,由於希臘對其國名有異議,該國乃以「前南斯拉夫之馬其頓共和國」名義加入聯合國。由於位居紛爭不斷的巴爾幹半島,加上與南斯拉夫的科索沃相鄰,西方國家為防科索沃戰事蔓延,北約(NATO)及聯合國的維和部隊均在此駐軍。過去馬國由於左派執政者對我國缺乏瞭解,加上中共因素,與我關係並不密切,惟一九九八年十月國會大選,中間右派聯盟獲勝,中馬兩國關係漸趨熱絡(註:在我積極經營下,中馬兩國業於八十八年元月廿七日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由於中共不滿馬國與我建交,憤而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廿五日在安理會中對聯合國派在馬其頓維和部隊之延期案投下否決票)。
(二)經貿關係:過去由於馬國經濟以農業為主,市場不大,與我經貿往來並不密切。八十七年中馬雙邊貿易總額為二百五十萬美元,我對馬國輸出一百九十萬美元,輸入六十萬美元。馬國雖以農立國,但工業及農業均達一定水準,境內並擁有豐富之觀光資源,且位居東南歐交通要衝,深具發展潛力。

二十九、我國與歐洲聯盟之關係:

(一)一般關係:歐洲聯盟前身為歐洲共同體,現有十五個會員國,近年來加速政經統合,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鑒於歐洲統合發展對國際體系及世界政經情勢之深遠影響,我於七十九年初在駐比利時代表處設立「對歐體工作小組」,國內有關機關並於八十一年一月成立「對歐聯工作指導小組」,以協調政府各部門對歐聯工作。我與歐聯自民國七十年來每年在第三地舉行經貿諮商會議,該會議自八十一年起輪流在臺北及比京布魯塞爾召開。八十五年六月「第一屆中歐聯工業合作會議」在台北舉行,第二屆會議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在布魯塞爾舉行,對加強中歐間之工業合作頗有助益。歐洲議會在歐聯各機構中與我關係最為密切,其友我議員於八十年六月成立「臺灣之友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Taiwan's Friends),現改名為(The EP-Taiwan Inter Group),我立法院於八十三年亦成立中歐國會議員聯誼會,推動雙邊議會交流。經由友我議員之協助,歐洲議會於八十二年五月通過「蕾汀報告」及「辛德萊報告」二項決議案,促請歐聯支持我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並發展與我關係。八十五年二、三月歐洲議會兩度提出緊急決議案,關切中共進行臺海軍事演習對我之威脅。同年七月十八日更通過「台灣在國際組織中之角色」聯合決議案,支持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此外歐洲議會亦連續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通過之預算修正案中,增列項目俾執委會與我加強合作。八十六年五月廿二日歐洲議會外交、安全暨防衛政策委員會主席史賓塞(Tom SPENCER)邀請外交部章前部長孝嚴在該委員會以「中華民國必將再起」為題發表演說,廣受該議會重視與媒體注意,尤具深遠意義。
(二)經貿關係:七十九年我與歐體先後簽訂「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協定」及「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歐聯為我第三大對外貿易夥伴,八十七年全年中、歐聯雙邊貿易總額為三百六十一億六千二百四十萬美元,與前一年比較,成長百分之三點一。同年我方對歐聯出口總額一百八十四億七千八百二十萬美元,輸入總額一百七十六億八千四百二十萬美元。據歐聯統計局資料,八十七年上半年我國為歐聯第十大貿易夥伴。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中歐國會議員聯誼會組團訪問歐洲議會、經濟部王部長志剛率團訪歐並與歐聯執委會副主席布列頓及班格曼執委舉行雙邊會談。
2、外賓來訪:歐洲議會德國基民及基社黨議員團、歐洲議會友華小組蕾汀主席夫婦、歐洲議會議員瓦特森所組九人觀選團、歐洲議會「友華小組」觀選團等。

三十、我國與匈牙利之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七十九年四月在匈京設立駐匈牙利代表處,對外名稱為台北商務辦事處(Taipei Trade Office), 八十四年十月更名為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經濟部、新聞局派員合署辦公。經雙方多年努力,匈牙利則於八十七年決定來華設處,首任代表鄔以敬於同年五月抵華履新,「匈牙利貿易辦事處」於七月廿八日正式運作並提供簽證等服務,係中匈關係一大進展。
(二)文經關係:中匈雙邊貿易近年來成長迅速,八十八年上半年雙邊貿易總額為一億二千一百七十萬美元,我對匈出口六千四百一十六萬美元,進口五千七百六十萬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十八。我對匈出口主要產品為辦公室機器設備、紡織品、 電腦資訊產品、電視接收器、電子零配件及非動力腳踏車等;自匈牙利進口主要產品為金屬(鐵)製品、合成纖維絲束、羽絨毛皮製品、電燈絲泡及車輛引擎零配件等。由於我自匈進口貿易逐年成長,引起匈牙利人對我國市場之重視,自七十九年迄今匈國皆組團參加我國舉辦之「進步夥伴展」,以加強促銷匈國產品;而我國廠商亦每年組團參加在布達佩斯舉辦之「國際消費品展」。一般言之,我國產品在匈國市場頗具競爭力,惟近年受到來自中國大陸廉價商品之競爭,對我產品銷售造成不利影響,未來宜在建立自有品牌及提供良好之售後服務兩方面加強。為加強與獨立國協及東歐國家文教交流與合作,及增進該等地區人士對我國現況之瞭解,教育部自八十年七月起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特設獎學金」,迄今已提供匈牙利四十七名獎學金。
(三)政要互訪:為加強與匈國之友好關係,我政府曾多次邀請匈國政府高級官員、國會議員及重要人士訪華,及工商界人士參加外貿協會舉辦之進步夥伴展。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匈牙利訪華政要計有:國會議員畢哈利( Mihaly BIHALY)、關稅總局副局長蘇斯(Laszlo Karoly SOOS)、國際事務研究所所長巴羅格(Andras BALOGH),國會外委會主席艾歐西(Matyas EORSI)、匈牙利青年民主黨主席歐邦(Vikto ORBAN)、關稅總局局長亞諾德(Mihaly ALNOLD)、國會外交委員會主席聖帝凡尼(Istvan SZENT-IVANYI)、經濟部次長季里揚(Gyorgy GILYAN)等。

三十一、我國與斯洛維尼亞之關係:

(一)一般關係:目前我未在斯洛維尼亞設處,斯國業務係由駐匈牙利代表處兼管。八十六年三月國會議員楊沙(Janez JANSA)訪華。八十六年十月中斯友好協會成立,現由盧比亞納(Ljublijana) 大學公共行政院長布列契(Miha BREJC)擔任會長。八十七年五月斯國第一個國會議員團由史畢雷迪奇議員(Bogomir SPILETIC)率領訪華,八十七年十月我國亦首次在斯國首都盧比安那舉辦國慶酒會。我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年七月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斯國六名獎學金。
(二)經貿關係: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於八十一年十一月與斯國經濟協會(Chamber of Economy of Slovenia)簽署貿易合作協議書。八十二年起斯國曾先後派員來華參加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舉辦之各項中小企業發展經驗研討會及貿易推廣訓練研習班。八十二年七月我將斯國產品列為可用第二欄優惠關稅稅率之國家。八十三年九月下旬,第廿四屆歐洲中小企業會議在斯國召開,我國係唯一應邀與會之亞洲國家,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總經理張鈞曾於會中主持「臺灣發展中小企業經驗如何運用到開發中國家--斯洛維尼亞」專題研討會,會後並應斯國經濟部長邀請在斯國停留一週,與當地工商界會商中小企業發展策略。八十八年上半年我對斯國出口一千二百萬美元,進口一千一百萬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十,雙方發展空間仍大。

三十二、我國與克羅埃西亞之關係:

目前我在克羅埃西亞尚未設置代表機構,有關克國業務暫由駐匈牙利代表處兼管。我教育部自民國八十年七月起特設「獨立國協及東歐地區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每年提供東歐各國學生來華研習中文,迄今已提供克國三名獎學金。八十一年起我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會(八十六年改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開始接受克國派專技學員來華參加該基金會舉辦之專技人員訓練班。克國商業總會經理卡拉莫克維克(Meroslav KARAMARKOVIC )曾於八十一年八月底來華參加「進步夥伴展」,克國觀光暨貿易部部長宓米卡(Nenen MIMICA)亦於同年十月訪華。我駐奧地利羅代表龍曾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復代表我政府致贈克羅埃西亞人道援助金十萬美元。同年六月二日克國瓦拉玆丁斯卡(Varazdinska Banka)銀行總理魯金尼克(Mato LUKINIC)夫婦等一行四人抵華訪問六天。我經濟部江部長丙坤於八十四年六月底率團赴瑞士參加一九九五年蒙太納論壇會議,曾會晤克國副總理史克葛羅(Borislav SKEGRO)並就雙邊經貿關係廣泛交換意見。八十六年五月經濟部國貿局曾副局長連豐率領東歐經貿團赴克國考察。八十八年上半年我對克國出口四百一十萬美元,進口七十萬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十四,雙方仍存有相當大之發展空間。

back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