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一節 對外關係概況

第二項 我國與亞西地區國家關係

壹、前言

亞西地區包括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簡稱 CIS 之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吉爾吉斯、土庫曼、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摩爾多瓦十二個成員國,以及中東地區之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科威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黎巴嫩、卡達、伊拉克、敘利亞、葉門、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垣、阿富汗、以色列、賽普勒斯等十七國,總共二十九個國家。此外巴勒斯坦與以色列先後於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及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簽署「巴勒斯坦自治原則宣言」及「巴勒斯坦人局部自治協定」 。至一九九五年底,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已自以色列手中接管加薩走廊及約旦河西岸若干地區。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以巴雙方就以軍分三階段撤出約旦河西岸簽署協議。惟後由於以國在東耶路撒冷擴建屯墾區引發巴人暴動,談判隨之凍結。其後在美國大力斡旋下,雙方雖已於同年十月恢復談判,但日後情勢發展,和平進程前景,尚難預斷。未來如巴勒斯坦建國目標果能實現,將為本地區第三十個國家。

在亞西地區國家中,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科威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曼、土耳其、以色列、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等十國維持良好之實質關係,並在各該國設有代表處或辦事處。沙烏地阿拉伯、約旦、阿曼、土耳其、以色列、俄羅斯等六國在華亦設有辦事處。

此外,我國並與黎巴嫩、卡達、伊朗、烏克蘭等國保持接觸。

一年多來在我朝野各界共同努力下,經由互訪、經濟與科技合作、拓展商務貿易、通航、文化、學術、體育交流、宗教活動等途徑,我與亞西國家關係正穩定發展中。其間我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在白俄羅斯成立代表處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俄羅斯在華成立代表處,為我致力提升雙邊關係層次重大進展成果。

茲將年來我維護及提升與亞西地區國家實質關係情況依國別分述於后:

貳、我與各國關係

一、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關係:

(一)一般關係:沙烏地阿拉伯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與中共建交、我國與沙國中止外交關係後,雙方續在原有之友好基礎上,透過共同努力,繼續推展各項實質關係。依照雙方八十年一月簽署之備忘錄,我現在沙國首都利雅德(Riyadh)設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並另在吉達(Jeddah)設置辦事處;沙國在華設有「沙烏地阿拉伯商務辦事處」 。雙方互設之新機構及其人員均享有與傳統特權及豁免相同之各項便利、保護及待遇。

(二)經貿關係:第十五屆中、沙經技合作會議於八十六年四月在台北舉行,由我經濟部尹次長啟銘與沙國基本工業公司副總裁薩拉瑪共同主持,會議討論加強貿易投資及經技合作,獲致多項重要結論。民國八十六年中沙貿易總額為二十三億九千五百四十萬美元。我對沙國輸出以工業製品、手提箱、鞋類、家電、汽車零件為大宗,計共四億四千九百九十萬美元,我自沙輸入主要為原油、石化產品、肥料等,計共十九億零四百四十萬美元。沙國為我主要石油供應國,八十六年我自沙國進口原油六千九百八十八萬桶,占我總輸入量百分之二十九點八八。

(三)技術合作:我目前援沙之技術團隊計有農服團、印製團、電力團及交通團,協助沙國發展農業、淡水魚養殖、印製政府文件、電力建設及公路規劃。此外,沙國關稅事務人員、商品檢驗人員、印製人員及農業技術人員均定期分批來臺受訓。

(四)政要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沙國政要人士訪華者計有:交通部次長蘇坦、諮詢委員會委員宰丹、財經部顧問歐瑞耶、基本工業公司副總裁薩拉瑪等。同期間我國政要人士訪沙者計有聯勤測量署孫署長福生、中央印製廠吳總經理紹起、內政部役政司陳司長定中、國防部人力司張司長鑄勳等。

(五)宗教活動:我國八十六年回教朝覲團一行十一人,由馬團長凱南率領於四月四日啟程赴沙國,圓滿完成朝覲功課後於四月二十二日安返國門。

二、我國與約旦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六年四月約旦與中共建交,我與約國外交關係雖告中斷,但兩國間仍互設代表處推展實質關係。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約旦政府正式同意我原設之「遠東商務辦事處」正名為「中華民國(臺灣)商務辦事處」(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in Jordan) ,藉以提升我在約國駐處之地位。中、約兩國現有多項經技合作計畫,深獲約國最高當局之重視;兩國間歷年來政要互訪頻繁,文教、體育等方面交往不斷,約國每年派員來華受訓、參加遠朋班訓練、國際青年夏令學術研討會及青年育樂營活動,雙方亦互派獎學金留學生。

(二)經貿關係:八十六年中約雙邊貿易額為六千七百九十萬美元。我對約輸出以紡織品、辦公室自動化設備、橡(塑)膠產品、五金、機械及電器為主,金額達五千二百四十萬美元。自約國輸入主要為磷酸鈣、碳酸鉀、化學品及基本金屬等,計共一千五百五十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底約旦政要訪華者計有退伍軍人經社組織主席馬加里將軍、工商部長拉吉布、氣象局長卡瑞恩、雅幕克大學校長卡瑪爾、計劃部長卡拉芙、公共工程部長勞奇、工貿部次長哈萊以格等。我方政要人士訪約旦者計有外交部章部長孝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中東經貿考察團、體育運動總會郭會長宗清、國防部黃情報次長榮德、國防部人力司張司長鑄勳、內政部役政司陳司長定中、臺大范光照教授等。

三、我國與巴林關係:

(一)一般關係:巴林為波斯灣區金融、電訊及交通中心。我國於一九七七年四月在巴林首都麥納瑪 Manama 設立「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Trade Mission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tate of Bahrain),以推展雙方之經貿來往及經技合作。

(二)經貿關係:八十六年我國對巴林出口為一千九百八十萬美元,自巴林進口一億一千八百八十萬美元,進出口貿易總額共計一億三千八百六十萬美元,巴林順差九千九百萬美元。我國主要輸出品為成衣、紡織品、電腦、電器、禮品文具等消費物品;主要進口為甲醇、鋁錠、鋁製品等原料。

(三)技術合作:我與巴林於七十六年二月簽訂「中巴農技合作協定」 ,期限兩年,簽約迄今已五次換函同意續約,至八十八年將屆滿十二年。根據該協定,我現有八名專家所組成之農技團在巴國工作,協助巴國都市綠化及改良其農漁生產技術。該團之表現甚受巴國朝野之好評。

(四)民航合作:我民航局蔡局長堆與巴林交通部政務次長哈默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在巴林簽訂中、巴航權協定。

四、我國與科威特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六一年六月,科威特宣布獨立,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我與科國建交。惟科與中共於一九七一年三月宣布建交,我乃與科國中止外交關係。近年來我積極爭取中東與我無邦交國家之友誼,發展雙邊實質關係,中科雙方民間互訪亦漸趨頻繁。為加強拓展與科國之實質關係,我與科國於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協定,設立「中華民國駐科威特商務辦事處」(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tate of Kuwait) 。七十九年八月伊拉克佔領科國,中東情勢驟形緊張,科境對外音訊阻斷,我駐科商務辦事處、中油公司、外貿協會以及在科承攬工程之中華工程公司員工及眷屬與僑胞共一百四十三人,於撤離科境抵達約旦後,由政府派遣專機全部接運返臺。伊軍撤退後,科國積極進行重建,我乃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恢復駐科代表處。

(二)經貿關係:科國因受戰火摧殘,復國後,原油出口銳減。八十六年我與科威特雙邊貿易額達六億四千一百三十萬美元。我向科輸出以電子產品、塑膠製品、紡織品、玩具等為主,計九千四百五十萬美元。我自科輸入以原油及其煉製品為主,計共五億四千六百八十萬美元。八十六年全年我自科國進口原油二千五百二十七萬四千三百桶,佔全年進口量百分之十點八一。目前我中油公司每日自科國進口原油七萬桶。

五、我國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年我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甫告獨立時即予承認,迄民國六十八年五月我始在杜拜設立名譽領事館,六十九年七月升格為名譽總領事館。七十三年十一月阿聯與中共建交後,我於七十七年五月洽獲阿國同意將「駐杜拜名譽總領事館」改制為「中華民國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二)經貿關係:我與阿聯之雙邊貿易始終穩定成長,八十六年貿易總額達十一億三千九百二十五萬美元,輸出計七億四千六百五十三萬美元,輸入計四億八千二百二十八萬美元。主要輸出項目為塑膠、紡織、電氣器材、玩具、金屬品、電腦、鐘錶及汽車零件等;輸入品除鋁錠外,大部分係透過國際石油公司購買之石油及石化產品。八十六年六月間中油公司與夏爾迦邦(BGOI)公司簽約合作開採天然氣。

(三)民航合作:我交通部民航局蔡局長清彥與阿聯大公國阿布達比邦民航局局長阿不都拉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在臺北簽署中、阿交換航權協定。根據該協定,中華航空公司於十月二十九日開航臺北─阿布達比航線。

六、我國與阿曼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於一九七七年三月在阿曼首都馬斯喀特(Muscat)設置商務代表團。六十七年五月阿曼與中共建交,我商務代表團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關閉後,旋於同年九月設立「遠東貿易中心駐阿曼代表處」 ,以維持兩國商務等實質關係。該代表處於八十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Oman) 。阿曼為拓展對華貿易,及加強兩國經技合作,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一日在臺北成立「阿曼王國駐華商務辦事處」(Oman Commercial Office, Taipei) ,負責簽發國人赴阿曼簽證、文件證明及推展中阿兩國經貿業務。

(二)經貿關係:我與阿曼八十六年全年貿易額為一億四千三百六十萬美元。我對阿曼輸出以文具、電子產品、紡織品為主,總值一千八百四十萬美元。我自阿輸入絕大部分為石油、其次為銅礦等產品,總值一億二千五百二十萬美元。

七、我國與土耳其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二十三年我與土耳其共和國正式建交,並簽訂友好條約。六十年八月土耳其承認中共後,我即宣布與其中止外交關係。外貿協會於七十六年三月在伊斯坦堡設立「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伊斯坦堡辦事處」 ,外交部旋於七十七年八月在土國首都設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nkara, Turkey) ,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升格為「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Mission in Ankara, Turkey) 。土耳其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在華設立「土耳其經濟代表團」(Turkish Economic Mission in Taipei) 。此外,我在土耳其有留學生數名,土國則派有教授一人在我國立政治大學任教。近年來兩國實質關係穩定發展,雙邊貿易亦有相當增進。

(二)經貿關係:八十六年中土雙邊貿易額為五億二千一百二十萬美元。我對土國輸出計四億五千九百六十萬美元,自土國輸入計六千一百六十萬美元。我方有三億九千八百萬美元之順差。

(三)政要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我國人士前往土國訪問者計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黎處長昌意、國民黨黨營事業訪問團等。同期內訪華之土國人士計有國會議員沙興率領之五人訪問團及國會議員阿克蘇率領之五人訪問團。

八、我國與以色列關係:

(一)一般關係:以往我與以色列僅有民間之經貿往來。近年來中、以兩國均有意加強相互間之經貿、科技、文化及旅遊等方面之實質關係。經長期之磋商,雙方終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換文方式達成互設辦事處之協議。我駐以國之「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in Tel-Aviv)於八十二年五月正式成立;以國亦於八十二年七月在華設立「駐臺北以色列經濟貿易辦事處」(Israel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in Taipei) 。為符合實際業務之需要,中、以雙方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同意將雙方之經貿辦事處更名為「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el-Aviv)及「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Israel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 。

(二)經貿關係:第二次中、以經技合作會議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在台北舉行,會中就兩國未來在經貿科技方面拓展、財務協定等達成原則性協議。中、以雙邊貿易近年來迭有成長,我輸以貨品以電腦週邊設備、電機類、人纖棉、絲紗梭織物及通訊器材為主。我自以輸入以鉀肥礦物、化學藥劑、檢驗用儀器及原電磁為主。八十六年雙邊貿易額為五億三千九百八十萬美元,我對以輸出為三億一千三百六十萬美元,自以輸入為二億二千六百二十萬美元。我享有八千七百四十萬美元之順差。

(三)政要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底以國政要訪華者計有工貿部次長葛萊特曼、國會財政委員會主席拉比等。我國前往以國訪問者計有國安局胡副局長為真、外交部亞西司曾副司長慶源、台中市林代理市長學正、立法院預算委員會中東經貿考察團、新竹市童市長勝男、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榮周、國防部黃情報次長榮德、內政部役政司陳司長定中、國防部人力司張司長鑄勳等人。

九、我國與俄羅斯聯邦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以「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之名義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在莫斯科成立代表處,以推動雙方實質關係。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俄方以「莫斯科台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之名義在台北成立代表處,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正式對外運作。雙方代表處除核發旅行證件之功能外,並致力推動兩國實質關係之發展。

(二)經貿關係:我政府自一九九○年三、四月間即開放對前蘇聯直接貿易、投資。蘇聯解體後,一九九一年中俄雙邊貿易額為二億二千七百八十萬美元。一九九二年續增為六億一千九百萬美元。一九九三年增為七億六千四百六十萬美元。一九九四年再增至十二億五千九百六十萬美元。一九九五年雙邊貿易額持續擴大達十八億一百九十九萬美元。一九九六年受到雙方國內市場需求減少之影響,雙邊貿易額滑落至十二億五百零八萬美元。一九九七年雙邊貿易額達十五億美元,預計全年將較一九九六年成長百分之十五。

(三)文化交流: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我駐俄羅斯代表處與莫斯科大學動物學博物館於莫斯科聯合舉辦「生態保育攝影展」 ,甚獲好評。我歷史博物館亦將與俄東方博物館進行展覽品交流。又為增進俄人對我之瞭解,我於八十六年起依據「獨立國協及東歐國家來華留學獎學金設置計畫」提供獨協十五名獎學金生及交換學生來華研習中文。

(四)政要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訪華之俄重要人士計有俄國會下院外交委員會副主席科日列夫(A. I. KOZYREV) 、俄國會下院地緣政策委員會主席米特方諾夫(A. V. MITROFANOV) 、俄國會下院所有制、私有化暨經濟活動委員會副主席葛拉契夫(I. D. GRACHEV) 、俄前總理現任莫北協主席羅伯夫(O. I. LOBOV) 、聯邦副總檢察長柯爾莫葛洛夫(V. V. KOLMOGOROV) 、濱海省省長那德臣科(E. NAZDRATSENKO) 、遠東大學校長庫里洛夫(V. I. KULILOV) 。我國訪俄之重要人士有經濟部國合處汪處長威錞、立法院劉委員盛良、司法院城大法官仲模、民主進步黨許主席信良、外交部亞西司王司長維傑等。

(五)航空關係:民國八十二年七月,雙方航權代表團於莫斯科磋商中俄空運通航事宜,並簽署中俄民航合作協定。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經由「北莫協」 、「莫北協」之架構完成換函生效。嗣於翌(四)日,由雙方外交部同時宣布台北莫斯科正式通航,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我方為華航,將於八十七年三月底首航;俄方為全錄(Transaero)公司,因技術問題將延後開航。

十、我國與白俄羅斯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駐白俄羅斯代表處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在明斯克成立後,積極推動與白國關係。雙邊貿易急遽成長,文化交流亦日趨頻繁。白俄羅斯友我民間組織台明基金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在明斯克舉行台北日活動,介紹我國經濟建設成就及文化藝術,使白國人民對我有更深切之瞭解。

(二)人員互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白俄羅斯重要人士訪華者計有:白俄羅斯工商人士訪華團、白俄羅斯大學校長科儒林、副校長阿斯達平科、「台明基金會」副主席契巴達列夫斯基等。同期我國重要人士訪問白俄羅斯者計有:國立歷史博物館黃館長光男、中華民國青少年民俗訪問團、阿美大歌手合唱團等。

十一、我與獨立國協其他國家關係:

我與獨立國協國家其他國家互訪人士較重要者有連副總統於八十五年八月、教育部吳部長京八十六年十一月、經濟部國合處汪處長威錞於八十六年五月訪問烏克蘭。訪華之重要人士計有烏克蘭國家科學院西方中心主任委員暨烏克蘭國會議員尤赫諾夫斯基、烏克蘭基輔大學校長斯科賓科(V. SKOPENKO)等人。


參考資料:亞西地區外交活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