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外關係

第一節 對外關係概況

第一項 我國與亞太地區國家關係

壹、前言

亞東太平洋地區泛指由日本、朝鮮半島而下,至紐西蘭,西起印度,向東橫跨孟加拉、緬甸、泰國、中南半島,東南亞,以及南太平洋諸島國之範圍。全地區倘不包括中共及外蒙,計有三十四個獨立國家;其中索羅門群島、東加王國、諾魯與吐瓦魯等四國與我有外交關係,斐濟、巴布亞紐幾內亞及萬那杜三國與我簽有相互承認公報,其餘大多數國家均與我保有實質上往來。亞太地區國家眾多,各國歷史、文化、宗教及社會之發展互異,就地緣及政治因一般區分為東北亞、東南亞、南亞、澳紐與南太平洋等四個地區。

東北亞

中日兩國自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中止外交關係後,雙方分別成立「亞東關係協會」及「交流協會」 ,以維繫各項實質關係並處理兩國政府間各項業務。多年來中日關係穩定成長。目前我除繼續鞏固與日本各方面既有密切關係外,並致力加強與各政黨新生代領導人之聯繫,以提昇兩國官方接觸之層次。中韓兩國於民國八十一年斷交,而於八十三年初互設代表部,我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以處理兩國事務,雙方各項實質交流均次第展開。

東南亞

東南亞地區包含東協九國─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越南、泰國、寮國及緬甸,以及申請加入尚未成為東協會員國之柬埔寨,本地區人口共約五億五千萬,人力充沛,天然資源豐富,各國競相發展經濟,曾被認為是全球經濟成長最快速且最具發展潛力之重要經濟區域,惟自一九九七年夏季泰幣貶值,引發金融危機,已使本地區經濟成長大幅趨緩。

我與東南亞各國雖均無邦交,惟因歷史、文化、地緣及華僑眾多等因素,實質關係密切。為增進我與東南亞各國之實質關係,我採取以「務實外交」為主軸之政策,透過高層政要互訪,及建立制度化之雙邊諮商管道,並加強與各國間之經貿投資、文化、科技、旅遊及軍事交流,從事拓展實質關係。一九九四年我推動經貿「南向政 策」 ,以我強大之經濟力量,積極參與東南亞各國之經濟發展,促使各國重視與我關係。另為爭取我參與國際活動及區域安全對話,我積極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及與東南亞各國對話,並參與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SCAP)及南海會議,同時積極推動成為東南亞國協之對話伙伴,以及推動加入東協區域論壇(ARF)及亞歐會議(ASEM)等區域性組織。

澳紐及南太平洋

本地區除澳、紐兩國外均屬小島國,其中索羅門群島、東加王國、諾魯及吐瓦魯四國與我建立外交關係。我除在索羅門群島、東加及諾魯三國設立大使館外,並在斐濟及巴布亞紐幾內亞設有冠用我國號之商務代表處,以及在澳洲與紐西蘭分別設有「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此外,我已與此地區最重要之國際組織「南太平洋論壇」 (SOUTH PACIFIC FORUM)建立會後對話關係,取得參與協助本地區各項發展計畫之聯繫管道。

南亞

南亞各國在地緣上與中共毗鄰,一向承受中共壓力,與我發展關係頗多顧忌。我與南亞大國印度經多方交涉,雙方於八十四年二月達成互設代表處協議,印方在華代表機構「印度∣台北協會」於同年三月成立,我「駐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則於八十四年九月成立,為我在南亞地區設立之第一個官方據點,意義重大。我除積極推動雙方在經貿投資、航空及文化之合作關係外,並以駐處作為開展與南亞其他國家關係之跳板。南亞各國欽羨我經貿實力,亦多願與我加強經貿合作關係。經濟部國貿局已於八十三年底訂定「加強對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南亞國家及緬甸、寮國、柬埔寨經貿關係拓展計畫」,積極尋求與各該國加強雙邊關係。

貳、我國與各國關係

一、我國與日本關係:

(一)一般關係:中日自斷交後,兩國為繼續各項關係及處理政府間事務,我國成立亞東關係協會,日方成立交流協會,作為雙方交往管道,近來兩國實質關係繼續不斷,雙方人員、經貿、文化、體育等各項交流,均維持穩定發展。

  一九九六年元月自民黨總裁橋本龍太郎出任首相,同年十月自民黨在眾院大選大有斬獲,惟仍須結合社民、先驅二黨聯合執政。橋本內閣中友我閣員達十五人,惟日本因囿於對中共之顧忌,中日間仍維持多年來之實質關係,我今後將透過友我人士,厚植友我力量,俾在日政府中改善對我決策。至於日據時代國人軍郵儲金、軍餉索償案,我方曾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對日交涉,惟日本政府未經我方債權人同意,遽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片面決定以一二○倍償付對我五項「確定債務」 ,(欠餉、軍郵儲金、郵政儲金、簡易保險、年金) ,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逕行發放,對此我政府已發布聲明,表示嚴重關切與不滿,惟交流協會仍強行於國內各大報刊登受理廣告,外交部當即發表聲明,表示強烈不滿,並透過內政部函知政府各級相關單位及具公共性質之人民團體,不宜將所轄屬場所借予交流協會北高兩事務所從事與五項確定債務有關之活動。立法院外交暨僑政委員會亦曾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協助我民間對日索償債務。至於慰安婦問題,已由外交部召集政府及民間有關單位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蒐證,並決定政府處理本案之基本立場。日本則於一九九五年七月成立「亞洲婦女和平國民基金」 ,擬以該民間基金名義進行補償,但遭各國慰安婦及婦女團體嚴厲譴責日本政府該項規避責任之作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政府基於人道及政策性考量,由外交部代表政府委託台北市婦援會發放由政府先行支給之每名補償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予四十二名台籍原慰安婦,總金額為新台幣二千一百萬元,該項發放工作預定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完成。

(二)經貿關係:中日兩國經貿關係密切,一九九七年中日雙邊貿易總額達四○七點二億美元,其中對日出口貿易總額為一一七億美元,自日本進口貿易額為二九○點二億美元,我對日貿易逆差達一七二點二億美元。政府為改善中日貿易失衡,已於一九八八年由經濟部擬訂「加強對日經貿工作計畫綱要」 ,積極促請日方擴大對我投資,並加強引進日本科技,以加速我國產業升級。惟對日貿易逆差係屬結構性之經貿問題,加以國內發生口蹄疫事件,而致影響我豬肉外銷日本市場。今後中日雙方將繼續透過每年輪流在台北、東京召開之中日經貿會議、東亞經濟會議及亞太科技協會與東亞科技協力協會聯席會議等管道,就加強中日經貿往來,增進投資與技術轉移等各項問題交換意見。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我國訪日政要有立法院劉院長松藩、王副院長金平、李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江主委丙坤、教育部吳前部長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張主委京育、蔡政務委員政文、行政院新聞局李局長大維及台北市陳市長水扁等人,對促進雙方友好關係,提昇我國際形象,助益良多。

2、外賓來訪:訪華之重要人士刖有:山中貞則、武村正義、池田元久、愛知和男、中川昭一、村上正邦、藤井孝男、小澤辰男、平沼赳夫、麻生太郎、佐藤信二、鳩山由紀夫、椎名素夫及永野茂門等多位資深之現任參、眾議員。而日本各縣市「日華友好議員聯盟」及「日華親善協會」等友我團體亦經常與我方保持聯繫與交流,以繼續培植並加強日方民間之親我力量。

(四)其他:

1、第二十一屆中日經濟貿易會議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五、六日在東京舉行。雙方就加強民間經貿、投資及技術合作、政府間技術合作等議題熱烈討論,簽署同意議事錄。

2、第二十五屆東亞經濟會議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九兩日在台北舉行。我方由中華民國委員會辜主任委員振甫率領,日方則由日本委員會委員長服部禮次郎率領與會,中日雙方計兩百四十餘位工商界菁英與會。

3、第九屆「亞洲展望」研討會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至廿一日在台中舉行。計有中、日及環太平洋盆地區國家學術界及企業界一百五十人出席,會議主題為「東亞地區之互補與競賽」,並就區域政治、經濟及文化等三個議題進行討論,獲致具體成果。

4、第廿四屆中日「中國大陸問題」研討會議於八十五年三月廿四日至三十日在東京召開,出席該會議人士包括中、日雙方之大陸問題專家、大學教授、政論家及新聞界人士等。此次議題為「香港回歸與中國大陸情勢」 ,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研討會議成果,頗具績效。

5、中日航權預備會談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七日及九月十八日先後在台北及東京舉行。雙方並於同年十一月廿七日在台北舉行正式會談,完成雙方修約諮商。就我飛航大阪及增加名古屋、福岡及飛航班次等事宜達成協議。

6、中、日第三次漁業會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台北亞東關係協會舉行。我方重申我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強調我無法接受日本與中共間任何損及我漁民權益之安排,另促請日方在與我方就漁業問題獲致協議前,應維持現有漁業秩序。中日雙方並就我方漁民在傳統水域作業及保育問題交換意見,以增加相互瞭解。

二、我國與韓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前南韓總統盧泰愚政府不顧中韓傳統友誼,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布與中共建交,我國同日與南韓中止外交關係。嗣後雙方經過將近一年之協商,於八十二年七月在日本大阪簽署重建兩國新關係協議,同意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雙方互設代表機構,開展領事業務,同時並恢復包括經濟、文化、學術等各層面之交流合作關係。南韓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臺北設立「駐臺北韓國代表部」 ,派遣曾任駐華大使之韓哲洙為首任駐華代表,現則由退役空軍將領姜敏秀繼任。我國繼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漢城設立駐韓國臺北代表處,調派我駐格瑞納達林大使尊賢擔任首任駐韓代表。

(二) 經貿關係:近年來由於我國新臺幣升值,韓幣貶值,雙方產業及外銷結構不   同,加以南韓鋼材及石化產品生產過剩,我方需求增加及進口關稅較南韓為低,故自一九八九年以來連續八年我對韓貿易均呈現逆差。八十六年中韓貿易總額為七十三億九千一百萬美元,我國逆差為二十六億五千七百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監察院趙委員榮耀於一九九七年三月率團赴韓參加第二屆亞洲監察使會議。我立法院「中韓國會議員聯誼會」會長李委員必賢等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率團訪韓。民主進步黨許主席信良率團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赴韓觀察南韓第十五任總統選舉過程。

2、外賓來訪:國會議員鄭在文、柳興洙及盧承永等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底訪華。國會「韓台議員親善協會」會長孫世一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間率團訪華。

三、我國與泰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泰國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與中共建交,我於該日起與泰國中止外交關係,僅由華航及泰航分別在曼谷及臺北互設辦事處處理旅行往來事務。我駐泰機構名稱,迄八十一年五月經三度易名後,現為「駐泰國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in Thailand) ,泰駐華機構現名為「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

(二)經貿關係:中泰經貿往來密切,八十六年雙邊貿易額為四十四億九千一百餘萬美元,我對泰輸出二十五億六千四百萬美元,自泰輸入十九億二千六百餘萬美元,我享順差六億三千七百萬美元。另據統計,至八十六年底我在泰國投資總額高達九十四億二千餘萬美元,居外人投資總額之第三位,僅次於日本及美國。中泰兩國已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簽署「投資保護協定」 ,另「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暫准通關證制度協定」刻正洽簽中,以進一步促進雙邊經貿關係。中泰雙方於八十四年五月簽訂「中華民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與泰國王家計畫基金會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八十六年十二月我建贈泰方安康農訓中心,由泰國畢沙迪親王代表接受,繼續辦理擴大雙方農技合作事宜。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僑務委員會章委員長孝嚴、李總統之婿賴國洲夫婦、中央研究院李院長遠哲夫婦、法務部馬部長英九、行政院經建會江主委丙坤、行政院陸委會張主委京育、新聞局胡局長志強、僑務委員會祝委員長基瀅、洪副委員長冬桂、葛副委員長維新、中央銀行許總裁遠東、立法院王委員天競一行十八人等。

2、外賓來訪:前外長葛賽、衛生部副常次查隆、國會議員劉澤臣、國會眾議院工業委員會梅塔議員等十八人、參議院農業委員會主席、商業部次長宋博一行二十人、勞工部前部長巴頌、前外長龐鵬及國務院前院長兼工業部部長乃功等人。

四、我國與印尼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七一年中印尼雙方同意在雅加達及台北互設代表處,我在雅加達設立「雅加達台北商會」 ,印尼在華則設立「印尼商會」 ,我「雅加達台北商會」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提升地位易名為「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印方駐華機構則仍以「印尼商會」為名。自我政府推動南向政策後,中印尼實質關係日益密切,印尼駐華機構遂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更名為「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

(二)經貿關係:中印尼兩國經濟型態在規模、工業發展程度、勞動力及資源等各方面均具互補性,加以我政府大力推動「南向政策」 ,兩國經貿關係近年大幅提昇,一九九六年為三十八億四千餘萬美元,我享有順差七千二百八十萬美元,目前為印尼第六大貿易夥伴。根據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資料顯示,自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中旬,我在印尼累計投資計五七五件,投資金額累計為一三二億一千四百六十萬美元,居外人投資第六位。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近年雙方政要相互訪問頗多,而自 李總統於一九九四年二月赴印尼作「非正式訪問」以來,雙方部長級高層人員互訪更為頻繁。迄今我方往訪者已有外交部章部長孝嚴、經濟部王部長志剛、經建會江主委丙坤、僑委會章委員長孝嚴、農委會孫主委明賢、國科會夏主委漢民及中央銀行許總裁遠東等多人。

2、外賓來訪:科技部哈比比、投資部善約托、青年部伊斯曼、教育部瓦第門、國家發展計畫部金南嘉、合作社暨小企業部察克拉維爾達亞、移墾部尤多胡索朵、能礦部蘇嘉納等多位部長及武裝部隊總司令譚俊等。

(四)其他:

1、第一屆中印尼部長級能源會議於一九九○年召開,迄今已舉行過八屆,該項會議為我成功運用大宗採購及大型合作開發案,促成中印尼正式官方會議及合作關係之案例。

2、首屆中印尼農業部長級會議於一九九六年召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舉辦第二屆會議,未來每年由中、印尼輪流主辦,目前推動項目包括農村青年交換計畫、建立印尼鄉村儲貸系統及安排印尼農業官員來華研習。

五、我國與新加坡關係:

(一)一般關係:一九六九年三月我在星成立「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商務代表團」 ,嗣因星決定與中共建交,我駐星代表處乃於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更名為「駐新加坡臺北辦事處」 ,星於一九七九年在華設立之「新加坡駐臺北商務代表辦事處」亦同時更名為「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 。中星雖無正式邦交,惟兩國關係密切友好,高層官員互訪頻繁,此外,「中星部長級經技合作會議」及「中星經技聯席會議」每年均輪流於臺北及新加坡兩地舉行。

(二)經貿關係:八十六年一月至十一月,中星雙邊貿易額已達七十三億七千萬美元,我享有順差十五億九千萬美元。另外,星國因資源少、工資高,國人前往投資者不多,截至一九九七年九月為止,我商在星投資累計二三三件,投資金額十億七千二百萬美元。

(三)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臺北市陳市長水扁、行政院經建會江主委丙坤、高雄市吳市長敦義、教育部吳部長京及考試院許院長水德等人。

2、外賓來訪:環境暨衛生部長姚照東、不管部長林文興、教育部長張志賢及副總理兼國防部長陳慶炎等人。另外,星國總理吳作棟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參加在溫哥華舉行之 APEC 非正式高峰會後,曾藉過境臺北返星之便,與我高層晤談。

(四)其他:目前我與星國簽署之重要雙邊協議計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交換航權協定、投資保護協定、暫准通關協定、中星航太備忘錄、中星合作建設衛星系統備忘錄、ISO9000 品保制度驗證合作備忘錄等。

六、我國與汶萊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於六十七年六月在汶設立「駐汶萊遠東貿易文化中心」 ,對爭取與汶萊建立友好合作關係,不遺餘力,惟汶萊因對中共持戒慎恐懼心態,禁止其官員與我作官方交往,目前保持非官方之溝通,在商業及經濟方面則可進行非官方之直接聯繫。經我駐處之不斷努力,駐汶處之名稱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獲更名為「駐汶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對中汶關係而言,實為一項突破。

(二)經貿關係:一九九六年中汶雙邊貿易總額三千七百七十萬美元。我入超二千零七十萬美元,此係我購買汶萊原油所致。中、汶已簽署通航協定,汶航班機已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首航台北。另汶政府石油天然氣管理處與我中油公司李董事長樹久及日本兼松公司常任董事 Masami KIDO 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汶國簽署一項合作備忘錄,相關合作事宜仍待進一步推動。

七、我國與菲律賓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九日因菲國與中共建交,我於同日中止與菲外交關係,嗣即於菲京設立「太平洋經濟文化中心駐馬尼拉辦事處」 ,菲方則於六十五年初在華設立「亞洲交易中心」 。七十五年二月艾奎諾政府就任後,中菲兩國合作關係進展迅速。七十八年十二月,我駐菲代表處易名為「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菲國駐華辦事處易名為「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八十一年六月羅慕斯(Fidel V. RAMOS)總統就職後,菲政府與我往來益加密切頻繁。

(二)經貿關係:近年來我與菲國經貿關係日趨密切。八十五年雙邊貿易額約二十八億美元,我出超約十一億美元,為菲國第四大貿易夥伴。歷來我對菲投資總額(四十八年至八十五年)累計為九億七千萬美元,居外人投資第四位;另我方為菲國培訓創業青年、提供各種訓練名額,並協助開發蘇比克灣工業區,鼓勵我商前往投資,成效卓著。中菲雙方並舉行年度部長級經濟合作會議。

(三)政要互訪:我訪菲者有總統府辜資政振甫、經建會江主任委員丙坤、經濟部王部長志剛、僑務委員會祝委員長基瀅及台北市陳市長水扁等人。菲方訪華者則有貿工部長包迪斯達、總統府資深副文官長黎萬那、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沛滋、總統羅慕斯夫人、總統統府助理文官長拉古斯坦等人。

(四)其他:中菲間重要協定:近二年來中菲為配合雙邊關係提昇之需求,曾簽署中菲交換航權協定及中菲科技合作基本協定,目前雙方正就避免雙重課稅、勞工直接聘僱、觀光及貿易志工人員派遣等研簽合作協定事宜進行磋商,雙方未來之合作領域將更見擴大。

八、我國與馬來西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馬來西亞與中共建交,我總領事館隨即關閉,同年八月改設「駐吉隆坡遠東貿易旅遊中心」 。六十六年馬政府先以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臺北分公司名義辦理簽證業務及與我方聯繫。七十一年專設「馬航行政部」 ,七十二年又增設「文化貿易交流中心」 ,以應中馬商務需要。中馬關係自此逐漸改善,七十六年馬方將原駐華之行政與商務機構合併,易名為「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Malaysia Friendship and Trade Center, Taipei) ,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在該中心下增設「馬來西亞旅遊諮詢中心」 。我駐馬機構則於七十七年易名為「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八十一年七月易為現名「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 。

(二)經貿關係:中馬兩國間經貿往來頻繁,第一屆中馬部長級經貿會議在我積極推動下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在台北舉行。八十六年中馬雙邊貿易額為七十二億六千六百餘萬美元,我輸出總值三十億三千八百餘萬美元,輸入總值四十二億二千八百餘萬美元,我方入超突破十一億美元。我在馬總投資金額累計至八十六年九月底為八十餘億美元,係該國第二大外資來源。中馬之間簽有多項雙邊協定,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台北簽署中馬租稅協定,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在台北簽署中馬交換航權協定附約二。

(三)政要互訪:我方訪馬者有考試院許院長水德、外交部胡部長志強、外交部章前部長孝嚴、中央銀行梁副總裁成金及教育部吳部長京等人。馬方來訪者則有貿工部長拉菲達、財政部長黃思華、中央銀行總裁阿默德等人。另馬國總理馬哈迪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參加 APEC 非正式領袖會議後,曾過境中正機場,與我行政院蕭院長晤敘。

九、我國與越南關係:

(一)一般關係:北越共黨於一九七五年統一越南後,我與該國之外交關係即告中止。其後,兩國幾無往來。自民國七十五年底越南對外採行開放政策以來,我廠商赴越投資者日眾,中越經貿活動日益蓬勃。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中越簽署設處協定;同年十一月我在河內及胡志明市分別設立「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Hanoi, Vietnam)及「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八十二年七月越方亦在華成立「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 ,雙方朝野政商人士互訪活動乃日趨熱絡。此外,兩國已完成通航並簽署多項協定。

(二)經貿關係:中越兩國在經濟上有極大之互補性,已簽署「中越投資保障協定」 ,並舉行部長級經貿諮商會議,以加強實質合作關係,我經貿南向政策亦將越南列為重點之一。近年來,為協助越南經濟開發,我對該國提供轉投資或貸款,及各項專業訓練機會。八十六年中越雙邊貿易額為十六億九千二百餘萬美元,我對越輸出十三億零六十餘萬美元,自越輸入三億九千一百四十餘萬美元,我享順差九億零九百二十萬美元。迄八十六年底,我在越投資總額已逾四十三億美元,居越南外資第二位,僅次於新加坡。

十、我國與澳大利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因澳大利亞與中共建交,同日宣布中止兩國外交關係,我初於六十二年三月在墨爾本設置「遠東貿易公司」以維持兩國之實質關係,七十年增設雪梨分公司,八十一年一月兩處均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另於五月中旬用同一名稱在澳京坎培拉增設代表處,以外交部名義直接核發簽證。澳國於民國七十年在華設立「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Australia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負責促進兩國經貿投資關係,該處並自七十七年初起兼理核發我國人赴澳簽證業務,八十年十月底,經我積極交涉後,取消在簽證上加蓋歧視章戳。為提昇其駐華機構之地位,澳政府於八十年依若干國家之例,首次調派外交部現職高層外交官員來華主持,並擬逐步籌撥經費擴充其規模及機能。此外,澳洲昆士蘭省亦在臺北設有貿易投資暨旅遊辦事處,協助推廣經貿投資及旅遊業務。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中澳兩國政府復就彼此派駐機構人員之特權與禮遇事項達成協議,澳方基於互惠原則,同意依據澳洲「國際組織法」及「維也納外交領事關係公約」給予我駐澳機構人員特權與豁免待遇,其中包括享有刑事豁免權及持用身分證。

(二)經貿關係:近年來中、澳兩國經貿關係日趨密切,八十六年貿易總額為五十億九千萬美元,我對澳輸出十八億七千二百萬美元,自澳輸入卅二億一千七百萬美元,我方逆差七十三億四千四百萬美元,我為澳洲第七大貿易夥伴。澳洲為鼓勵我國人赴澳從事商業投資,七十九年十二月澳國會通過「外國在澳投資保護法」。

(三)政要互訪:由於中澳兩國實質關係之增進,近年兩國高層官員互訪者甚多。我方有教育部郭部長為藩、交通部蔡部長兆陽、經建會江主任委員丙坤、銓敘部邱部長進益、台北市陳市長水扁及高雄市吳市長敦義等人。澳方訪華者則有澳國觀光暨資源部長葛瑞菲斯,為民國六十一年中澳斷交以來澳政府首位訪華之部長級官員,澳初級產業能源部長安德林率團來華出席「澳大利亞商業論壇」會議,及澳資源暨能源部長裴樂率團來華出席中澳暨澳中經貿協會第十三屆聯合大會。

(四)其他:中澳間除已簽訂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促進投資合作、保護工業財產權備忘錄、貨品暫准免稅通關備忘錄、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及競爭法合作備忘錄外,現尚就下列共同關切事項研議訂約中:1、商務仲裁2、能源、礦業貿易及投資合作諮商會議3、著作權保護暨執行4、保護智慧財產權5、環保技術合作等。

十一、我國與紐西蘭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廿二日我因紐宣佈與中共建交,同日宣布中止兩國外交關係。惟為維持兩國間實質關係,我於六十二年五月在紐西蘭奧克蘭市設立「駐紐西蘭屋崙亞東貿易中心」以為對紐工作聯繫之管道。七十年七月該中心遷至紐京威靈頓。七十一年我復在奧克蘭設立「駐紐西蘭亞東貿易中心屋崙分處」以協助促進中紐實質關係之發展。該中心自八十年十一月起正式易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ew Zealand)並享有若干特權與禮遇。紐國亦於七十六年十月來華設立「紐西蘭商工辦事處」(New Zealand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 ,並自七十九年四月起直接辦理國人赴紐簽證業務。該處於八十年十一月起並增設經濟組及貿易發展組,以增進雙方經貿關係。

(二)貿易關係:八十六年中、紐雙邊貿易總額為六億七千五百萬美元,我向紐輸出二億四千八百萬美元,紐對我出超一億七千七百萬美元。另為進一步加強兩國經貿關係,八十六年十月雙方在台北舉行第五屆經貿諮商會議,會中曾就經貿議題充分交換意見,且達成多項共識,會後雙方代表並正式簽署我加入 WTO案之雙邊協議。

(三)文教關係:八十六年五月我教育部國際文教基金會與紐亞洲二○○○基金會簽訂「中、紐互惠獎學金綱要」(Guidelines for Reciprocal Scholarship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aiwan) ,效期三年,互相提供獎學金,協助雙方留學生進行交流。

(四)政要互訪:中、紐自民國八十一年在紐京舉行第一屆經貿諮商會議以來,雙方政府官員互訪頻繁。八十五年九月本部鄭次長文華於馬紹爾群島參加第四屆南太論壇與我對話會議後,順道訪問紐西蘭,同年十一月財政部邱部長正雄赴紐參加第九屆中紐經濟協進會聯合大會,均曾與紐政府相關高層官員會晤。紐方則有外交貿易部副次長畢斯利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率團來華參加第五屆中紐經貿諮商會議,會後雙方並正式簽署我加入 WTO 之雙邊協議。

(五)其他:

1、雙邊協定:八十五年五月雙方於台北草簽「中、紐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該協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正式生效。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中、紐簽署航空協定續約,並修訂內容,將效期改為永久有效,有關航權、航點及每週班次均有增加。

2、互予財稅特權案:八十三年九月紐西蘭國會通過外交特權豁免法修正法案,於八十四年元月起授權相關部會賦予我駐處及人員薪資所得免稅之待遇。八十六年十月紐外交部再同意賦予我駐處暨人員相當於外交機構及領事館所應享有之財稅優惠特權待遇。

十二、我國與索羅門群島關係:

(一)一般關係: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廿四日我與索羅門群島建立外交關係,同年五月,我在索京荷尼阿拉 Honiara 設立總領事館。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中索雙方政府同時宣布我駐索京荷尼阿拉總領事館自即日起昇格為駐索羅門群島大使館,我現任駐索國大使為謝大使棟樑。中索建交以來邦誼敦睦,八十一年七月間南太平洋論壇(South Pacific Forum, SPF)第二十三屆年會在索京召開,會中並討論與我建立會後對話關係案,經索國全力推動及支持,使該案在年會中順利通過,我正式成為該論壇會後對話夥伴,自八十二年起,索國每年均與我進行SPF 會後對話。索國在歷年聯合國大會中均曾與其他友邦聯署支持我參與聯合國案,並於大會及總務委員會中發言助我。

(二)經貿關係:八十四年我自索國進口總值三十三萬美元,我向索出口一百一十四萬美元,我享有八十一萬美元順差。

(三)農技合作:中索雙方政府於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簽訂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同年十二月,我派遣一支十一人農技團赴索協助該國發展農業,中索農技合作協定已續簽多次,最近一次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在索京由索農漁部長安德生(Edmund ANDRESEN)與謝大使棟樑簽署。目前我農技團工作重點為配合索國農業政策,協助稻米推廣,達到自給自足目標。

(四)索國訪華之重要官員計有總理烏魯發陸、前總理馬瑪羅尼、副總理費立普、外交部長歐悌、警察暨國家安全部長恩理、教育部長馬提爾等。

十三、我國與東加王國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與東加於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十日建交,我派當時駐澳洲大使沈錡為兼使,六十四年六月我在東加設立大使館,派高錚公使為代辦,六十八年五月高錚公使升任為駐東加特命全權大使,七十年五月由錢愛虔繼任大使,七十八年歐陽璜大使繼任,八十五年派屠繼光大使接任迄今。東加政府於八十年二月任命大同公司林總經理蔚山為東加駐台北名譽總領事。

(二)農技合作:八十六年五月本部鄭次長文華與東加總理魏亞男爵簽署「中、東加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協助東加改良栽培蔬果及農產品加工技術,以改善東加人民生活。

(三)文教關係:為推動我與東加文化交流活動,由我提供獎學金予東加學生來華進修。東加首批留華學生業於八十六年四月抵華就讀。

(四)政要互訪:八十六年六月外交部鄭次長文華訪問東加,參加國王王后金婚紀念活動。東加方面,國王、總理、副總理、外長等內閣閣員及議長,均曾應邀訪華。杜包國王偕王后曾先後於六十六年、六十七年、七十一年、七十五年、七十九年、八十年、八十三年及八十六年八度訪華。

十四、我國與吐瓦魯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與吐瓦魯於六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建交後,派駐東加王國大使兼使吐國,現任駐東加兼駐吐瓦魯大使為屠大使繼光;該國派駐斐濟大使索本嘉(Hon. Enele SOPOAGA)兼使我國。另吐瓦魯於八十三年四月委派美籍華人張彬為吐國駐台北名譽總領事。八十五年九月吐瓦魯政府同意撤銷張彬之任命,改委派徐明豐擔任。

(二)訪問:建交以來,吐國首任總督劉賓納爵士、第二任總督拉鄔第、前總理那達士等重要政府官員曾訪我國。現任總督曼努艾拉爵士、總理潘恩紐及副總理伊奧那塔那、國會議長布阿布阿等人亦曾先後訪華。

十五、我國與諾魯關係:

(一)一般關係:中諾關係向稱敦睦,諾魯於一九六八年獨立,一九七五年五月在台北設立領事館,一九九五年二月廿八日因經費短絀暫時關閉。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日諾魯總統戴羅伯訪華,四日雙方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我即在諾魯設立總領事館,七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我駐諾魯總領事館升格為大使館。建交後兩國合作關係益臻密切。八十六年八月諾魯委派我國人陳安全為駐台北名譽總領事。

(二)農經合作:中諾貿易額甚微,兩國間缺少實質互補關係。諾魯總統杜維友果於八十年十二月訪華期間,與我外交部錢部長復簽署中諾魯農技合作協定,目前我方派有一農技團常駐當地,協助蔬菜瓜果生產及水產養殖。

十六、我國與斐濟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國於民國六十年在斐濟設立「中華民國駐斐濟商務代表團」 ,以增進雙方經貿關係,六十四年十一月斐濟與中共建交,代表團於翌年二月撤回,改設亞東貿易中心,七十六年十二月,斐方主動宣布將該中心更名為「中華民國駐斐濟共和國商務代表團」(Taipei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uva, Republic of Fiji) 。斐濟政府為加強與我實質關係並增進兩國經貿、投資及觀光方面之發展,於八十六年六月任命前駐比利時大使館參事並曾任工商暨貿易部副秘書長馬慕善(Josaia MAIVUSAROKO)為首任駐華代表,派其來華設立斐濟駐華貿易暨觀光代表處(Fiji Trade and Tourism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嗣並請來華訪問之斐濟總統馬拉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持正式開幕儀式。

(二)農技合作:為增進中斐兩國關係,我於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與斐濟簽署農技合作協定,八十年八月簽訂糖技合作協定。目前我有農技團五人,糖技團二人常駐斐濟工作,兩團工作頗受斐濟政府之讚賞。

(三)外賓來訪:斐濟總統馬拉、外交部長波雷、觀光暨民航部長披克林及青年就業暨體育部長何志民等人應邀訪華。

(四)其他:

1、相互承認:斐濟前外長波雷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至七日訪華,並於十月四日與我簽署相互承認之聯合公報,斐濟係繼萬那杜、巴布亞紐幾內亞之後,近年來第三個與我建立相互承認關係之國家。

2、有關我參與聯合國案,兩年來斐濟政府均積極予我支持。欒布卡總理及波雷外長於八十四年聯合國成立五十週年及聯大會議時均曾在會中為我執言。八十五及八十六年聯大會議時,斐濟再續為我執言。

十七、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關係:

(一)一般關係:我於民國六十四年巴紐獨立前後均曾積極加以爭取,七十七年十二月巴紐外長索馬利訪華,於二十七日與外交部連部長戰簽署「建立關係備忘 錄」 。依據該備忘錄,中華民國及巴紐分別在摩爾斯貝港(Port Moresby)及臺北設立商務代表團,作為兩國官方代表機構,雙方機構正式人員均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權。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我商務代表團正式成立,同年五月二十日巴紐駐華名譽代表處亦在臺北成立,由東海大學梅前校長可望擔任名譽代表。該處嗣於八十三年八月獲准更名為巴紐駐臺北名譽總領事館。八十四年五月巴紐副總理兼財政部長海維達(Chris HAIVETA)訪華,並與我外交部錢部長復分別代表雙方政府簽訂相互承認聯合公報。

(二)農技合作關係:七十九年十月我派遣由十五人組成之農技團,赴巴紐萊易城 Lae 試種稻米及蔬菜,向當地農民推廣農技,另有分團設在摩爾斯貝港。

(三)訪問:巴紐貿易及觀光部長那里、財政部長亞基及衛生部長莫德等人曾來華訪問。

十八、我國與帛琉關係:

(一)一般關係:帛琉於八十三年十月一日正式獨立,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加入聯合國。帛琉政府於八十五年五月正式委任我國民大會謝副議長隆盛為帛琉駐台北名譽領事。目前中、帛尚未正式建交。

(二)政要互訪:

1、出國訪問:帛國朝野人士歷年來對我十分友好,其歷任總統就職及該國獨立慶典均邀我政府人員前往參加。八十四年我派外交部房次長金炎率團前往該國參加獨立週年慶典。八十六年元月二十五日帛國第五屆新政府就職典禮,我特派行政院郭政務委員婉容率團前往慶賀。

2、外賓來訪:八十五年五月,總統中村國雄率團參加我總統就職大典。同年十二月前國務部長烏貝勞來華,就提昇中、帛兩國關係事與我磋商。八十六年十一月帛國商務貿易部長鐵吉東率團來訪,就中、帛通航案、經貿合作及雙邊關係等議題與我諮商。

3、農技合作:七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帛琉與我簽訂「技術合作協定」 ,我國自七十四年五月起派遣農技團赴帛琉協助其發展農業及漁畜養殖,該協定業於八十五年第六度續約。

十九、我國與印度關係:

(一)一般關係:印度為南亞第一大國,人口九億餘,國際地位重要。在前總理拉奧主政時代,全力推動經濟自由化及對外開放政策,我與印度經貿往來始漸趨密切,兩國政府趁勢利導,經反覆磋商,於八十四年二月間達成互設代表處協議。同年七月印度率先在華設立「印度∣台北協會」(Inida-Taipei Association) ,由資深外交官康維諾出任首任會長,現任會長浦達賢亦為資深外交官,退休前曾擔任駐緬甸大使。我則於同年九月在新德里設立「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由外交部亞太司鄧司長備殷出任代表。該處係我在南亞地區設立之第一個據點,意義重大,我除積極推動雙方在經貿、航空、文化等各項合作關係外,亦冀以駐處作為開展南亞其他國家關係之跳板。

(二)經貿關係:八十六年中、印度雙邊貿易總額為十二億一千一百八十萬美元,我入超一億一千三百萬美元。另據印度官方統計,我在印度之投資總額累計約為一千七百萬美元。惟國人自第三地投資印度之金額,據估計約為二至三億美元。另,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於八十一年三月與印度商工總會簽訂合作協議書,議定每年輪流在兩國舉行民間性質之經濟合作會議,八十六年五月在台北舉行第五屆會議,對增進雙方經貿關係頗有助益。

參、結語

我位居亞太地區,且地位正日趨重要,我方將以經濟實力、政治民主及台灣發展經驗,積極增進我國與亞太地區邦交國之關係,爭取現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國家建交,加強與無邦交國家之實質關係,並積極設法加入區域國際組織,參與區域安全對話,共同致力維護亞太地區之和平、安全與繁榮。


參考資料:亞太地區外交活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