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自1993年起推動參與聯合國案,為降低政治性,每年均委請友邦代為提案,要求聯大討論並解決臺灣2,300萬人參與聯合國之問題。然而,礙於中國之阻撓,聯大迄今未能就臺灣如何參與聯合國進行公開公平之辯論。此一發展令臺灣人民深感不耐,進而要求政府考慮直接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96)年4月公佈之民調結果,逾7成7受訪臺灣民眾支持政府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面對如此高漲之民意,臺灣既係民主國家,政府自需妥善回應,爰決定本年直接以臺灣名義向聯合國提出入會申請。
二、 推動聯合國「入會案」之理由
(一)臺灣有權加入聯合國
臺灣有2,300萬人口,政府由民選產生,有 效管轄範圍涵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且與23個聯合國會員國及1個觀察員國具正式外交關係,完全符合1933年12月26日簽訂之「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所要求之國家構成要件。「會籍普遍化」既係聯合國一貫主張,「聯合國憲章」序言亦明確揭櫫全人類平等之理念,臺灣2,300萬人即有平等加入聯合國體系之權利;因此,臺灣有權申請加入聯合國。
(二)臺灣有必要加入聯合國
臺灣已發展為世界第18大經濟體、第16大貿易國,並躋身全球前20大對外投資國,經濟實力雄厚,且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而臺灣之民主成就亦受各國肯定。臺灣既已成為國際社會重要成員,在各國高度相互依存之全球化時代,爭取加入聯合國體系之國際多邊機制,自有必要。
此外,兩岸關係近年來持續僵持,中國不但拒絕放棄武力犯臺,持續部署對臺飛彈,更全力壓縮臺灣之國際生存空間,強迫各國或國際組織接受「臺灣為中國ㄧ省」此一與事實不符之主張,嚴重破壞臺海現狀,威脅臺灣之生存與安全。
為保障臺灣之政經發展及和平安全,我必須爭取加入以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為宗旨之聯合國。聯合國倘接納臺灣,將促成兩岸在聯合國架構內對等互動,有助調和兩岸關係。
(三)將臺灣排除於聯合國外剝奪臺灣加入並貢獻聯 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之權利,亦侵犯臺灣2,300萬人之基本人權
聯合國體系下之專門機構所轄範圍,從傳統之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等組織,到近年來之通訊、環保、人權、反毒、反恐等議題,皆與民生福祉息息相關。在全球化時代,許多問題均需由各國通力合作方能有效解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應被排除於攸關人類發展及福祉之重要議題之外;聯合國既係各國共同處理全球性議題之平臺,少了臺灣之加入,將使此一集體運作機制產生缺口。
聯合國以政治因素拒絕臺灣2,300萬人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之會議與活動,嚴重侵犯臺灣2,300萬人國際參與之基本人權,蓋其明確違反聯合國1948年所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主張之「全人類均得同享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及自由…不得因任何個人所屬國家或領土之政治或國際地位而有所區別。」唯有臺灣加入聯合國,其2,300萬人之集體人權及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充分保障。
(四)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無涉改變現狀
依據我國憲法,我正式國名係「中華民國」。由於大多數國家礙於中國壓力,不承認也不願接受我使用「中華民國」正式國名,為擴大我國際
參與空間,在名稱上必須保持彈性。例如我以「臺澎金馬關稅領域」加入WTO、以「中華臺北」參加國際奧會、以「臺灣」參加亞洲科技合作協會,均係務實作法。況且,在實例上,也有若干國家(如瑞士、馬其頓)在聯合國內使用之名稱與其正式國名不完全相同。
我憲法國名既未改變,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純係基於符合國際現實之考量,既無涉國號之更改,亦未改變現狀。
(五)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沒有解決臺灣2,300萬 人在聯合國代表權之問題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通過第2758(XXVI)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該決議遂成為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所有相關組織及機構排我之依據,並禁止我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甚至個人參與聯合國相關會議及活動。。
然而,我們要特別指出,第2758(XXVI)號決議只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在聯合國及其體系所屬組織機構之代表權問題,並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代表臺灣2,300萬人之權利。此外,第2758號決議之時空背景已完全改變,必須加以檢討,以反映臺灣海峽兩岸關係之現狀。
(六)臺灣有能力也有意願參與國際合作
臺灣係善用外援成功實現經濟成長與民主發展之典範,其經驗可供許多發展中國家借鑒,臺灣亦願以援助與合作回饋世界其他地區。因此,即使臺灣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無法充分加入眾多國際合作,惟多年來仍竭盡所能,利用包括提供農技合作、人道援助及國際疾病防治等各種可能管道,全力協助世界許多國家。值此聯合國亟需各國貢獻資源,共同推動重要方案之際,因政治因素拒絕與臺灣合作,實不符國際社會整體利益。